网传“贵州某孤儿院幼儿疑似被性侵”?如真,严惩;造谣,追责!

百家 作者:共青团中央 2019-06-26 23:26:54


共青团中央

有态度 有温度 全网青年都在关注

 


来源:微信公众号“共青团中央”(ID:gqtzy2014) 综合整理自新京报、微信公众号“北京市12355青少年心理与法律服务热线”(ID:BeiJing12355)、“桥警之声”(ID:tsga0750)、中国普法网、微博@共青团中央、微博豆瓣网友

6月26日晚

网友爆料称

贵州有女童疑似被性侵:

“幼儿园、孤儿院都有,

在凯里和毕节。”



随后自称为儿童保护组织的

微博博主称这件事他是爆料人

并贴图

该微博之后被其删除



在该消息引爆网络后

该博主又po出

收到证据的原博

并陈述为什么没有一开始采取曝光



@共青团中央官方微博

对此事也进行了跟进



最新回应


贵州省公安厅副厅长吴智贤回应:调查组已经开展工作


贵州省公安厅副厅长吴智贤称,今天中午收到了这条消息,属地公安机关已经全面介入,正在积极核实信息的真伪,调查组目前已经开展工作。如果性侵消息是真实的,将从严打击。如果是造谣,也会依法打击。


@黔东南网警巡查执法 也在微博下回复:您好,十分感谢您提供的线索,我们黔东南警方非常重视此事,目前我们已经组成专案组开展调查。



目前,贵州省公安厅已派出工作组赴属地指导调查。



毕节、凯里警方工作人员回应:未发现所谓“涉嫌卖淫”的情况


随后,新京报记者致电贵州毕节警方、凯里警方核实消息。


毕节警方工作人员表示,今日接到报警后,警方核查辖区内多家幼儿园及福利院,未发现所谓“涉嫌卖淫”的情况。目前,网警仍在就网络发布信息及人员进行核查。


凯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称,今天已经接到报警,也关注到了微博上的爆料,正在核查真假,还没去辖区内幼儿园和福利院排查,之前没有接到过相关警情。


黔西县大风车幼儿园工作人员回应:查无“陈丽坤”


网传图片中有一名疑似儿童卖淫组织者被标注为“风车幼儿园陈丽坤”。6月26日晚8时许,新京报记者致电黔西县大风车幼儿园一名白姓工作人员。根据其所描述,这所幼儿园并没有一名叫做“陈丽坤”的人。黔西县属于毕节市管辖。


“这个事情我们已经知道了,已经报警了,”上述白姓工作人员称,“今天早上看到网上的信息,然后就有好多人打电话给我们幼儿园问有没有陈丽坤这个人,我们根本没网上说的这个事情,后来就报警处理了,警察来查了一天,后来听警察说这个在网上发消息的人是一个黔西县外地的人。” 


他表示:“今天收到很多人来问询的信息,到最后直接解释不过来,现在公安已经介入了,希望找到这个在网上发布信息的人进行调查。”


多个网友发帖,称“幼儿园里的照片是假的


6月26日23:00左右,有多个网友指出,通过识图软件,网传“爆料”图片或是假的,网友扒出爆料帖多处为旧图假图。截至今天上午6:00,并无官方发出认定声明,网传事件的真实性也在核查中。



在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刑法规定了如下罪名: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一、强奸罪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两人以上轮奸妇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妇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猥亵儿童罪


 1、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犯本罪的,依“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应依“5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2、根据《刑法》237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的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未成年人性侵害就像罪恶的冰山,能够显露出的一角已经令人彻骨寒冷,隐没在水下的更加难以估计。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性侵害,是全社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作为未成年人,尤其是那些留守儿童,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侵害往往具有长期性,如果没有来自外界的干预和保护,罪恶的侵害不会自动终止,而孩子们正处在懵懂的年龄,难以第一时间意识到自己受到的是怎样的侵害,所以很多性侵未成年人案都是在很长时间后才被意外揭发,这不得不令我们反思,未成年人需要我们每个人的保护和爱,不管你是谁,不管你从事何种职业,我们都是从孩提时代成长起来的,用心的保护好自己的孩子,帮助周边需要关爱的未成年人,我们祖国的花朵才能更安全和健康的成长,不仅仅是每个家庭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关系着国家的未来。


散布谣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责任: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信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我们会持续跟进!孩子的安全,我们很在乎!当然,如果有人造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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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审 | 任晓蓉

编  辑 | 张    琪(团湖北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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