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的人治与法治

百家 作者:前瞻保销 2020-03-14 09:50:06



阅读,

就像是吃过很多食物,

已经记不起来吃过什么,

但可以肯定的是,

它们中的一部份已经长成为我的骨头和肉。


周六早晨,让我们一同阅 读 好 文 !

个公司都订有各种规章制度,主管在管理组织、治理团队时,通常要依据这些规章制度,这是法治:即依规定、依法治理。


可是,在管理团队时,仍有许多事情是公司制度所未规定的,这时就要靠主管自由裁量处理:即根据主管当下的思考、分析、判断而下决定,这就是人治,也就是因人而治。


法治只能遵守,没有变通空间。而人治没有一定的规则可循,因此时常出现言人人殊的差异,这也意味着主管的人治存在着巨大的探讨空间。


首先,主管的人治,真的可以随心所欲,自由裁量吗?


当然不是,

主管人治的自由裁量,

通常要依以下3项原则而行:


1.

依循公司的制度精神


治理公司通常会有其核心价值,而所有公司制度的订立,都会围绕这一核心价值。主管所做的裁决,应该思考公司核心价值的精神,并依据公司制度之立法宗旨,做吻合公司价值观的裁决。



2.

依循合理与效率,

促使公司利益极大化,以做出相应之裁决 


主管的人治要追逐公司的效益极大化,其所做的任何决定都要追逐公司的最大利益,用最少的成本达到最大的营收成果,以获取最大的利益。



3.

所有的决定都要考虑“判例化”


一般而言,组织是个玻璃屋,所有的事情很快就会传遍,每个人都会知道组织中发生了什么事,而每件事都会形成可以比照办理的暗示:既然有人这样做被主管认可,那下次我也可以这样做,也应该会被允许。


这就是主管决定的判例化,

一次决定,

从此一体适用,

全员遵行。


主管想避免判例化,唯一的方法是保密,不让任何人知道这件事情的发生,只是保密的难度极高,一旦保密不成,主管从此将信用扫地,所以主管绝对不该尝试隐藏事实,而要慎做决策。


主管决定的判例化,事实上就是主管自己制定了一种无形的规章,用已发生的事,明确主管的处理方式,以后完全比照办理,


这也是主管从人治 

走向自我规范的法制过程。


主管若想避免人治,也可以在所管辖的部门内订立各种规章,并将规章上报公司核定办理。这样做的好处是,规章经公司核定认可,变成了公司制度,不会随意改变,可以确保稳定实施。


总而言之,主管在工作中,人治与法治都会存在,如何让人治变得有规则可循,逐步向法治倾斜,将是考验一个好主管的必备过程。

摘自《保险行销》杂志第366期

 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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