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物管条例征求意见:业主大会或可调整物管费标准

百家 作者:新闻日日睇 2020-05-29 23:28:42


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出关于征求对《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稿)》(下称“二审稿”)修改意见的公告。公告称,今年9月将对《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二审。



物管会成立六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


记者梳理二审稿与《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下称“一审稿”)后发现,此前一审稿中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修改为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并增加了“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一项内容。


对于物业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二审稿拟定,物业服务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可以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质询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

二审稿也对物业管理委会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比如,将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条件修改为: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且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规划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物业,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请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对于物管委召开业主大会的时间,二审稿缩短至6个月,规定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同时删除了“筹备期届满,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筹备工作终止”的内容。

业委会每半年需公布成员缴纳物业、停车服务费情况


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二审稿中增加了“每半年公布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的情况”,删除了一审稿中“(七)执行业主大会关于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事项的决定;(八)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使用经营收入”两项内容。


此外,二审稿删除了“业主共有资金管理”专章,内容纳入“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一章中,规定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单位、使用规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决定。

在共有资金使用的监督方面,二审稿规定,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每季度公开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和管理规约约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也可提出质询,审计费用在业主共有资金中支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质询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

对于未开立业主共有资金专户,或者未公开业主共有资金相关信息的行为,二审稿规定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审稿拟对物业企业进行信用管理,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将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目录,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根据公告,社会各界可在7月1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提交至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登陆“广州人大立法”官方微博、关注“广州人大立法”微信公众号发表意见和评论。

来源:南方+

编辑:李琳

编审: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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