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确贷款受托支付对象引发信贷风险的思考!

百家 作者:信贷风险管理 2021-02-20 17: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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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 | 张涛

案例经过


2021年年初,我市某支行发放了一笔小企业受托支付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方式为第三方房产抵押。该行给上级信贷审批部门提供的贷款调查报告说明:该笔贷款用于借款人从省外采购商品销售给省内企业,但是信贷审批意见书并未明确指定支付对象,仅说明用途为采购商品,作业监督时贷款实际上受托支付给省内另一家企业。贷款发放一个季度后,借款人首次发生欠息,后经调查发现贷款存在被挪用的嫌疑,引发了信贷风险事件。

案例分析


根据我行的对公贷款的相关规定,对贷款资金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应按照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流程的规定进行审核和操作,应审核相关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是否能够证明本次提款资金用途,交易文件以及凭证资料所记载的交易主体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一致。

按照以上规定,表面上看,该行贷款受托支付符合规章制度,并没有什么操作违规的情况出现,在贷前调查和作业监督环节也都是正常规范操作,但问题恰恰出现贷款支付对象在调查、审查事批、作业监督三个环节的不统一,主要表现在:

第一是该行在调查环节中明确,该贷款用途是借款人从省外采购商品销售给省内企业,按此调查受托支付对象应为省外企业;

第二是在贷款审批环节,贷款审批书未明确受托支付对象,只约定贷款用途为采购商品:

第三是作业监督环节,凭该行提供的借款人与支付对象的交易凭据进行审查,注意此处的支付对象实际为省内的企业。

从而造成本应受托支付给省外企业的贷款,实际支付给省内企业,未限定指明受托支付对象,导致操作风险把关失守。

案例启示


第一,信贷业务的各个业务环节要严格把关,加强合规性审查,要坚持按照流程要求的步骤和环节环环相扣,步步审核,避免操作风险的发生。

第二,贷前、贷中、贷后的各个部门之间必须加强沟通与联系,规范审批书约定支付对象。审查审批部门要起到承上启下的风险把握作用,作业监督部门作为发放前的最后一道防线,必要时可调阅该行的调查报告,确保贷款支付对象与贷款用途相符。

第三,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贷款用途的合规性检查,加强对贷款资金的发放和使用的检查,对放贷过程中有变更情形的贷款更应加强贷后管理,对于发现存在违规行业的,及时督导相关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严格防范风险事件发生。

第四,信贷业务的风险无处不在,从贷前调查就必须要保持一个谨慎、认真的态度,对于客户提供的资料,客户的社会背景,客户的经济情况,客户的负债以及在他行有无违约贷款一定要细心调查,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信息不对等,减少重要信息的遗漏,在贷款发放的过程中,应积极保证与上级审批部门的联系,在遇到可以问题和情况的时候,有必要延缓或者终止贷款的发放,继续进行严格的调查和审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在贷款发放后,一定要经常与贷款客户或者法人经常沟通,实时了解贷款人的经济状况和最新的境况,要做到“了解你的客户”,把握好风险的防控。

第五,作为一名合格的信贷工作者,一定要有一颗对工作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守好职业底线,坚守职业操守,严格执行本行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做好信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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