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董说法:走错路冲入水库 车毁人亡

百家 作者:董毅智 2017-11-28 0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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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陈某驾驶小轿车驶往某县,9时许,陈某开到某村旁边的里院水库时,车辆坠入右侧水库,不幸身亡,车辆也遭到损坏。


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驾驶的车辆制动系统左前轮外刹车片磨损,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驾驶时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路段系某县级公路,经交管部门现场勘查,陈某驾驶的车辆从公路与水库旁历史形成的小路斜交连接处坠入水库,交接口宽度为23.9米,未安装隔离护栏或者其他安全设施。


事后,死者陈某的近亲属一纸诉状将公路管理局告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路管理局按50%责任比例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7万余元。原告认为,本次事故中陈某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但出事路段安全设施不完善,明显存在安全隐患,被告作为该公路路段管理部门明显存在过错,也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而县公路管理局辩称,事发路段经竣工验收后移交给该局管理、养护,如事故发生原因与公路的设施缺陷有关,应追究公路建设单位和相关施工单位的责任;本次事故是车辆操作不当还是其他特殊的原因,尚不明确,只有查清坠落点以及坠落与公路设施缺陷或者公路管理有关联才能找出责任主体,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法院对此案审理后,酌定公路管理局按15%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方17万余元。

道路安全要防患于未然否则将担责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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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本案事发路段的交接口有20多米宽,按规定应设置警告标志并安装防护设施,否则,必然存在安全隐患。作为公路管理、养护部门的被告没有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加重了陈某事故发生的后果,与陈某死亡的后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的过错责任分配,从现场情况分析,事发路段上段外侧已安装护栏,公路及护栏均往里弯曲,不太可能发生车辆坠落水库的事故,而陈某驾驶的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故酌定被告按15%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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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高速发展,驾驶车辆出行越来越普遍,车辆驾驶者出行前应确保车辆状况良好,不存在安全隐患。作为道路的管理、养护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安装防护设施,防祸患于未然,不要再发生像本案那样因一小段缺口未安装防护设施而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剧,同时,还可能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总之,作为道路的管理、养护部门要时刻贯彻“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理念,从小处着手,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切不可因小失大。




董毅智

 

专业互联网(EC/TMT)、投资金融(PE/VC)律师,风险控制专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浦东国际金融学会会员、法律自媒体人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凤凰、和讯、金融时报、财经国家周刊、法人、创业邦、品途网、虎嗅网、艾瑞网、雷锋网、极客网、TechWeb、钛媒体、百度等多家机构特约撰稿人专栏作者、创业导师,有百篇文章在相关媒体刊登及接受专访。著作有《互联网+产业风口》、《Uber 开启“共享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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