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假药,竟牵扯出一起人血白蛋白非法经营大案

百家 作者:澎湃新闻 2018-01-24 11:17:52

澎湃新闻记者 刘楚


哈尔滨人历某通过个人代购药物,再层层转手给个体经营户、中药店“代表”、皮包公司业务员等,最终流向各地……


一张大网就此拉开,沈某、李某、刘某等人浮出水面,而涉及到的药物除了美罗华、格列卫、赫赛汀等所谓“抗癌药”,还有国家明确要求须有资质销售的人血白蛋白,涉及金额数百万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7年7月18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历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135万元;


其余八名被告因犯销售假药罪或非法经营罪分别获判拘役或从一年一个月到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被告人还被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代购”抗癌药,家里却藏有一整套工具


2015年4月15日晚上,历某在其出租屋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时被查出还有美罗华、格列卫、赫赛汀、安维汀(贝伐珠单抗注射液)等逾百瓶抗癌药,以及大量药品空瓶、标签、检验报告、分析证书和钳子、镊子、三面锉刀、剪刀、锥子、螺丝刀、橡皮擦等工具。


与此同时,一张姓名为“高明”的二代居民身份证被警方注意到,后被鉴定为伪造证件。


据判决书,2008年左右,为了在网上销售药品方便,历某便找到其他人伪造了一张身份证,照片则与自己身份证上一致。


法院认为,2011年以来,历某在没有取得药品生产、销售批准的情况下,化名“高明”,将直接采购来的药品以及自己在出租屋内,利用电胶枪、注射器等作案工具,将回收来的抗癌药物和外盒、瓶子、标签等一同加工成品,再通过网上发布销售药品信息和联系电话,再将药品销售给其他人。


法院认定,被告人历某生产、销售的假药,对应真品药的金额为245242元;其销售其他药品金额为365800元。


一审中,法院判处历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135万元。


历某提起了上诉。其承认自己犯非法经营罪,但不认可自己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利用电胶枪、注射器等简单工具,加工成药品成品,不符合逻辑。”


其辩护人也称,历某最多是在原药品标签或包装破损、缺失的情况下,黏贴新标签或换新包装,而不存在用假的药品冒充真药品或直接生产假药品的情形。


但二审法院认定,侦查机关查获了历某住处、车辆内以及邮寄中的大量药品、药品包装等材料,而其中有部分药品被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为假药。


而对于历某是否有生产假药行为,经查,除了在历某住处等查扣到的大量标示有爱必妥、美罗华等多种药品标识的包装盒、空药瓶、标签和药品检验报告、药品分析证书、药品注册证以及电胶枪、注射器等工具外,历某也在庭前供述称其有对部分收购来的药品加工更换包装、标签,所查扣到的工具是用来加工药品使用。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历某的上诉和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下游牵扯出人血白蛋白非法经营百万大案


历某被公安抓获后,他的主要下游沈某浮出了水面。


法院查明,沈某是厦门市湖里区彩芝林药店的经营者,该药店主要零售中成药、中药饮片、抗生素等。


然而,2015年3月,公安人员在厦门思明区某住处抓获沈某时,还查获了美罗华、安维汀、日达仙以及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重组人干扰素×2b乳膏、注射用重组人Ⅱ型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等药品。


这些药品均不在沈某药店经营范围内。


公安机关侦查又发现,化名为“林华”的洪某和刘某等三人销售小团伙均从沈某处购买过大量抗癌药和人血白蛋白等药品,再自行销售给别人从中获利。


公安机关又发现,洪某和刘某还从某医药公司代表林某处购买大量人血白蛋白。


2015年4月,林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供述,自2009年以来,先后非法向多人销售人血白蛋白,后一审认定合计销售额高达36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林某在上诉时辩护称,自2013年1月1日起系厦门德丰堂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德丰堂公司)的员工,代表德丰堂公司销售药品,是合法销售,2013年后的销售行为所得为职务行为。


林某上诉中还表示,其所经手销售的人血白蛋白生物制品均是真药,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作为有人血白蛋白生物制品经营资质的德丰堂公司,进货渠道正规合法,即便其销售人血白蛋白的对象并非全部是病人,经营存在瑕疵,那属于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涉及的主体是德丰堂公司,但不应就此追究其经办员工的刑事责任。


二审法院查明,德丰堂公司老板和林某所签订的《业务员聘用协议书》落款时间虽为2013年1月1日,但实际系于2015年4月,即案发后林某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后补签。


德丰堂老板的证词还提及,双方仅属于合作关系,德丰堂提供给林某人血白蛋白入库记录,但并非与药品入库同步制作,而是在公安机关调查后,工作人员根据供货商提供的出库清单整理出来的。


法院查明:综合考量德丰堂公司没有为林某缴交过员工社保或医保等费用,每月无需支付林某底薪,双方约定利润五五分成,以及人血白蛋白药品的采购、销售以及利润分成等环节均主要由林某实施并支配等情节,可以认定林某实质上系借用德丰堂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而非受雇于德丰堂公司。


二审裁判结果中,法院改判林某罚金为185万元,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不变。


除了历某、沈某、林某外,另有6名被告人或上诉人被二审裁判认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或拘役6个月以及判处罚金不等。




本期编辑 郦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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