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征税:征与不征,这是个问题

电商 作者:董毅智 2014-08-09 10:24:25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已经争论很久的网店不纳税可能要进入倒计时了。据称,国家税务总局正密集调研,并专门成立课题组,研究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税收征管的政策方案。目前我国多家电商企业逐步在华北、华东、西南、华南等区域推行电子发票,并有望于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建立与电子工商登记配套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 对电商是否征税,这个问题的讨论已经维持了很久。其中讨论的主要矛盾点是税收公平,这个老生常谈却的话题。不少实体店都指出,实体店照常缴税纳税,而网店因其特殊性,同等条件下可以少缴或不缴税款,免不了要叫嚷“偏心”,以不公平竞争喊话。 税收不公平的论调,乍一听似乎有理,实则另有千秋。先从上面提到的税收公平说来。从表面上看,同样的商品买卖,实体店的价格高,税负重,网店则相反,显然不公平。但是,这只是从商家的利益得失角度来考虑。从整个电子商务的资本配置来看,电子商务平台门槛较低,资本的流入很容易,但是资本流出很难,这也是为何各大电商平台纷纷加入“烧钱大战”、“补贴之争”的一个原因。而传统商家很少遇到这样的困境。 根据今年上半年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税收总收入为6.4万亿元,其中电商的占据比例比较小。而且网络零售量在整个社会零售总额中的占比也仅有7.8%。所以网店或电商还在发展阶段,与已历经千年的传统经营模式,不可同日而语。就C2C网店而言,仅淘宝商城一家电商平台就有千万家,若加重税负负担,上千万家网店的经营则会难上加难,影响发展。 是否征税的判断标准,并不是商家的利益得失,而是整个行业甚至社会的资本流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税收中立原则,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亚当·斯密那只“看不见的手”,是税法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税的征收不应着眼于某个特定对象或者群体。仅仅因为均衡税收,说服力不足。 当然,完全杜绝电商征税也是不可取的。不得不承认的是,电商征税是一个不可逆转的潮流,一个必然的趋势。电子商务近年来,已经从一个传统经济的附属品,转而登堂入室,渐渐与传统经济旗鼓相当。综合类的电子商务平台已日渐壮大,如天猫、京东、亚马逊等;各类商品也发展了行业电商网站,如食品、机票、旅游、酒店等;大型商家的直营电子平台也纷纷推出,如苏宁、国美等。可以说,电子商务因其特有的优势而极富生命力,发展迅速,有望成为未来经济中流砥柱的主力军。对于这样一个体系,几乎不可能成为漏网之鱼,不被纳入到国家征税体系中,这是毋庸置疑的。是否征税不是问题,有问题的是征税的时机问题以及何时开征、如何开征的问题。 对此值得参考的是,美国参议院以69票赞成、27票反对通过的 《市场公平法案》(Marketplace Fairness Act),做出了对电商企业征收销售税的范例。根据《法案》规定,当企业通过互联网、邮购等渠道出售商品时,必须缴纳销售税。不过,在线年销售额不满100万美元的小企业享有豁免权。 过去几年,税收及管理的薄弱,是电商高速发展的痛点。但是监管要对具体情况而设定。对哪些电商品牌的旗舰店进行征税,无可厚非。但是,电商中除了商业巨头之外,还有虾兵蟹将的小微商家。小微商家营业额低、利润薄,所以决定了其分布散、账簿简的特点。如果对本就在夹缝中求生存的小卖家,进行税务登记,开展征税,恐怕是雪上加霜,难以为继。再加上,个体网店没有工商注册,无实体店经营,一旦开始征税,给税务、工商等的监管部门带来工作挑战是巨大的,得不偿失。 此外,一旦征税,势必需要税务登记,推广电子发票。开具发票就要进行工商注册,无疑增加了卖家的经营成本,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笔成本的增加可能就会转嫁给消费者。据称,若开具发票,产品售价至少上涨15%。 电商征税,是一个大而化之的问题,是否征收不得不大,何时征收,以何种方式征收就不得不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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