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引纠纷 优酷诉百度网盘侵权

看点 作者:新娱记 2017-04-09 10:36:29
新浪科技讯 4月5日上午消息,因多名 百度 网盘用户公开向公众提供热播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下载、在线播放和分享功能,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认为“百度网盘”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默许其注册用户使用网盘空间提供涉案电视剧的下载资源和在线播放,且通过分享功能致使侵权行为涉及面变广,侵犯了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将“百度网盘”的主办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2005年11月14日,是一家专门提供网络应用和视频播放等互联网服务的企业,并专注于视频领域,系中国网络视频行业的领军企业。2016年12月13日,原告与涉案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版权方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授权书》,合法享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电视剧自1月30日一经播出,便以燎原之势风靡全国,收视率、网播量屡攀新高。涉案电视剧定于2017年1月30日起在东方卫视、浙江卫视、优酷平台上线播出,原告为避免该剧播出后出现第三方侵权的情况,已预先于1月24日委托北京网络版权检测中心向作为同业竞争者的被告发送了《<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作品权利预警函》进行维权提示,但涉案电视剧播出后,原告仍然在被告运营的百度网盘中发现多名注册用户在其网盘页面中发布涉案电视剧的下载资源和在线播放。而且,被告在其百度网盘用户页面向用户提供存储空间和“分享”功能,浏览用户可将下载资源分享推送至 新浪 微博 、QQ空间、 腾讯 微博、人人网、 网易 微博等大型社交互动平台中,使公众可以通过被告网站及上述平台中找到涉案电视剧,进行下载和在线播放。被告设置的存储及分享功能实际扩大了侵权行为的传播途径及范围。根据原告查询,在新浪微博网站中,原告已发现有多名博主在其微博日志中分享上述涉案电视剧下载资源网站链接,并配以涉案电视剧剧照为内容,发布多条涉及上述百度网盘链接地址的文章。 原告在发现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后,立即于2月20日委托北京网络版权检测中心向被告发送了《提请移除侵权作品通知》,并在通知中列明百度网盘盗版资源的MD5值及相应链接。然而,随着该剧的热播,被告不但未对包含涉案电视剧名称的页面内容予以初步审查,也未对用户分享转发侵权作品的行为进行技术上的屏蔽处理,百度网盘中还频频出现侵权视频下载和在线播放的情况,且下载和在线播放的资源名称直接显示为“三生三世+集数”、“三生三世十里桃花-2017。同步TV”等字样,致使涉案电视剧的下载资源和在线播放一直存在于网盘中,处于随时可被公众浏览的状态。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在收到原告发送的《提请移除侵权作品通知》后,对通知中列明的链接进行了屏蔽处理。但是,原告马上又在被告百度网盘中发现账号为“思念**成伤”的用户于2月28日发布的名称为“古装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更至56集”的新的涉案电视剧下载资源。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其未获得原告授权和已接收到原告发送的预警函通知的情况下,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进行最基本最初步的技术屏蔽,致使多名网盘用户在其网盘中公开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的下载、在线播放和分享功能。在该剧热播后,被告依然默许其注册用户使用网盘空间提供涉案电视剧的下载资源和在线播放的行为,且通过分享功能致使侵权行为涉及面变广。且在被告收到原告发送的删除通知后,被告未采取任何简单的检索和屏蔽措施,致使被告网盘中仍然存在大量的侵权视频。可见,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较深,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原告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在百度网盘网站(http://pan.baidu.com)上删除所有侵犯原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删除所有与侵权内容有关的链接;被告在百度网站、百度网盘首页显著位置以与其他正文字号相同的方式连续三十日刊登消除不良影响的声明,声明内容应事先经法院审核认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和维权合理支出3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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