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董说法:车辆停旅馆门口被盗责任谁担?

看点 作者:董毅智 2017-06-08 04:47:32

一旅客在成都近郊入住一旅馆,并将其驾驶的面包车停放在旅馆门口街道上,离开时发现面包车被盗,旅馆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因车辆被盗而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法院终审依法驳回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旅馆与旅客未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旅馆对车辆丢失不具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4615日凌晨,赵某入住被告旅馆,并将一五菱面包车停放在旅馆门口,当天早上发现车辆被盗,与旅馆发生纠纷,旅馆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但该案未破、车辆也未找回。之后,该车车主向原告保险公司索赔并获得62268.8元赔偿,且以公证方式将索赔权转让给原告保险公司,由原告追偿。保险公司认为赵某在旅馆住宿并将车辆停放在旅馆门口,由于旅馆的管理不善导致车辆被盗,其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2268.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通过庭审查实,旅馆并没有停车场,其门口属街道人行道,可停放车辆,赵某入住时双方未办理车辆停放服务手续,旅馆也未收取停车费用。

法院一审认为,赵某虽在旅馆住宿,但旅馆并没有专用停车场,其门口属街道范围的公共区域,且赵某也未与旅馆办理车辆保管服务手续,因此旅馆与赵某并未建立车辆保管服务合同关系,旅馆对其车辆也没有保管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中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赵某与旅馆是否建立保管合同关系,旅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首先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同时又是实践合同,表现在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该案中,赵某在凌晨将车辆停放在旅馆门口,但其停放位置并非该入住旅馆的专门停车区域,而是占用了公共街道进行停放,且其入住登记时,并未告知旅馆的值班人员关于车辆的停放情况,值班人员也未向其收取任何停车的保管费用,因此,双方之间并未建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在确认赵某与旅馆尚未建立保管合同关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主张的车辆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故对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董毅智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法律自媒体人、专业互联网律师(EC/TMT)、投资金融律师(PE/VC),风险控制专家。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凤凰、和讯、金融时报、环球时报、创业家、法人、创业邦、品途网、虎嗅网、艾瑞网、雷锋网、I黑马、极客网、TechWeb、钛媒体、天下网商、百度百家等多家机构特约撰稿人、创业导师,有上百篇文章在相关媒体刊登。著作有《互联网+产业风口》、《Uber 开启“共享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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