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可欺”最新进展 你必须知道的真相

热点 作者:站内编辑 2014-12-02 03:34:48
Bianews报道 昨日下午,《少年不可欺》作者及优酷先后发表声明,对侵权事件进一步说明。
Bianews将双方说明提炼如下:
19岁少年:
一、非故意消极处理不接优酷方联系,真相已陈列在邮件、电话、视频素材里,举证和调查责任在优酷。
二、从未声称航拍地球是我们的首创,被剽窃的是故事经过、文案和图片。
三、要求优酷尽快将事情调查清楚,并将结果公开;要求优酷删掉所有涉及侵权的视频;优酷官方、陌陌官方以及创意制片王某公开道歉. 不接受私下解決,请公开处理相关事宜。
优酷:
一、参考“美国12岁女孩自制高空气球将Hello Kitty送上近太空”,客户认可后开始探索实施资源。
二、10月8日找到NIKO,10日邮件咨询合作意向,NIKO提出拍摄存在60%的失败几率。
三、10月18日,确定合作导演,导演从实际执行角度评估后选择放弃与NIKO合作。
四、视频标题与NIKO的文章重名;故事脉络与NIKO经历有类似地方;地球图片与NIKO发布照片重合度较高。
五、即使法律范畴尚不能认定为侵权,但出于对原创的保护尊重,公开道歉。
六、撤下视频,对涉事的年轻员工批评教育。
可以看出,优酷至少承认了视频的标题、内容、照片的相同及“相似”。
业界评说优酷的公关水平,甚至行业普遍存在的“骗方案”等无道德行为,但有一个核心问题是:创意很难受到法律保护,以至于我们主观认为的侵权行为肆虐,无法得到法律的惩罚。
还记得“翅膀卫衣”吗?吉承说天猫穿盗版,天猫可以说吉承并非原创,公关逆转。同理,优酷可以在首页放出“美国12岁小女孩航拍地球”的视频,证明航拍地球非不可欺少年首创,舆论也一度逆转。
笔者的一篇文章也被某手机厂商拿去,拍成了宣传片,情节、“鸡蛋灌饼”都被拿去了。(那篇文章标题叫《寻找千颂伊》,有兴趣的可以在微信顶部搜索框搜搜)
回到正题,被侵权的少年仅仅得到一个道歉就完事了吗?看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节选自游云庭《少年不可欺》作者维权有多难?》
和多数人一样,我也很同情这位撰文的少年,但从知识产权律师的角度看,此事维权并不容易:优酷制作的放飞热气球短片借鉴的是少年的经历,在《著作权法》上属于创意,不受法律保护;照片是气球上相机自动拍摄的,不属于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通过著作权保护有争议;从《合同法》角度,双方的合同并没有正式签署,因此无法通过常规的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进行维权。
所以今天就和大家讨论一下,如果少年的说法属实,他应该如何维权?
一、借鉴创意该通过《著作权法》还是《合同法》维权?
《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创意表达二分法”,即只保护作品的内容,但不保护作品的创意。即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内容的属于著作权侵权,但借鉴创意后自行创作作品的则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为什么会有这个规定,因为创意无法具体化,如果予以保护,会影响全社会自由创作的公共利益。目前受创意不被保护困扰的领域很多,比如电视节目,尤其是选秀节目的内容编排,游戏软件的玩法等。
优酷在《少年不可欺》一文成为热点后,立刻把名为《国外少年玩转气球航拍集锦》的视频放在首页显著位置推荐,可能也是为了提示公众创意不受保护:用热气球拍地球照片的创意是外国人首创的,少年也是借鉴别人的。
我认为,如果优酷不与少年接触,仅仅根据少年发布在网上的《追气球的熊孩子》的文章拍摄短片,那么少年确实就很难就抄袭创意进行维权。但双方既然有过磋商,即便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少年就可以尝试《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进行维权。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如果进入诉讼,少年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记录证明优酷工作人员借磋商拍片为名套取其放飞气球经历属实的,我认为法院应该会判决优酷构成缔约过失,反之,则不构成。
二、热气球拍摄的照片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在《少年不可欺》原文中,少年还指责优酷在其拍摄的视频中盗用了少年放飞的热气球航拍的照片。那么问题来了,热气球上相机自动拍摄的照片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实际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理论问题。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人工拍摄的照片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因为拍摄者对拍摄时机,角度等的选取有独创性,是一种智力成果的产物。但热气球航拍的照片是由机器完成的,并不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理论,应该不受保护。
但实践中,法院为保护商业秩序,对此类照片的保护还是采用了比较宽松的尺度,如果少年引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主张自己有著作权并进行维权,被法院支持也并非没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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