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二审改判5年 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热点 作者:有料 2017-06-23 03:39:51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6月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山东高院官方微博进行了直播。二审判决显示,上诉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上诉人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于欢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杜某1、杜某2、杜某3、杜某4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程学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依法赔偿。上诉人杜洪章等所提判处于欢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杜志浩四名未成年子女可依法救济。 原判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依法应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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