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下的法律风险,你造吗?

观点 作者:董毅智 2014-07-29 03:18:51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创业者可以通过网络,向许多素未谋面的陌生人寻求资金支持,众筹就是利用这样的模式募集资金,将产业与金融联系起来。   众筹 与传统集资方式不同,通过众筹,任何人,既包括膀大腰粗的投资担保、金融机构,也包括普普通的平头百姓,都可以进行资金投入。这样庞大的一群陌生人因一个共同感兴趣的项目走到一起,或提供资金支持,或提供创意支持,好让这个项目能够成为现实,从而各自获得各自的利益。 众筹作为新兴集资模式,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管都欠缺,一旦发生纠纷,如出现亏损或利益分配等问题,风险很难避免或规避。更有甚至,在集资中,由于操作不当,会涉及到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严重情节。 但是,众筹在中国才刚刚起步,目前国内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众筹行业予以规范,对于众筹网站的批准设立、业务经营范围许可、资金风险控制并没有明确规定,日常监管方面几乎处于空白。在外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此类平台非常容易变成诈骗或者非法集资的工具。 众筹刚起步,法规尚欠缺,何以解众“愁”? 20124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2012年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JOBS法案。法案放松对私募资本市场的管制,允许小企业在众筹平台上进行股权融资,而不再局仅限于实物回报。法案规定,对每一个项目来讲,其融资规模在12个月内不能超过100万美元;同时也限制了每一个特定投资人的融资规模,不可超过其年收入的5%此外,法案还作出了一些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规定。 就美国本土而言,JOBS法案的出台使美国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有了合法生存的法律依据,就众筹整个领域而言,JOBS法案对有关众筹的立都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引导意义。 国内现行法律环境下,众筹不支持以股权、债券、利息等形式作为集资回报的项目,股权众筹生存空间很小。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监管部门审批,向非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都属于公开发行股票。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国内股权众筹台不能在平台上公开宣传众筹项目,也不能超过200个特定的人发行股份,否则,就有可能违反未经审批向公众公开发行股份的法律限制。如果达到一定的程度,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 众筹模式是怎么回事儿 Kickstarter是众筹领域的代表,之后的一批网站都是按照Kickstarter的模式发展起来。20117月众筹模式首次进入中国,国内首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就成立于此时。之后又陆续出现众筹网、淘梦网等。 众筹模式的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平台三个。筹资人有创意项目,但没有资金的企业或个人。投资人从众多用户中选择赏识的筹资人的项目,对其进行投资,同时在约定条件下得到回报。平台类似一种中介、媒介,是联系筹资人与投资人的平台,在筹款人筹款成功后,平台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 按照回馈方式不同,众筹包括四种基本类型,即:基于捐赠的众筹(或捐赠众筹)、基于奖励或事前销售的众筹(或公益众筹)、基于股权的众筹(或股权众筹)、基于贷款或债务的众筹(或借贷众筹)。 募捐众筹是单纯的捐赠行为,投资人考虑更多的是创意项目,创意者无需向投资者提供任何形式的回馈。股权众筹下,投资者投入资金后可以得到创意人公司的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衍生工具。借贷众筹类似于借款,即创意者和投资者双方为借贷关系,当项目完成或有阶段成果时或之后,须向投资者返还所借款项,并加约定利息。 众筹模式所涉及的法律风险 由于面向公众集资,众筹很容易被扣上非法集资的帽子。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于201432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股权众筹融资,可以说是近年来出现的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创新型融资模式。我们认为,它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创新创业活动和帮助信息技术产业化等,都具有积极意义。” 如果众筹平台发布的项目信息不实,在平台上募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等行为会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平台在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资金池中的钱款转移或挪作他用,则有可能导致“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犯罪最高刑可以处以死刑。 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需得到证券监管机构核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2人至200人。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股份,在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则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由证券监督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除了可能会面临刑事风险和行政风险外,由于人数众多,利益安排不一致,民事法律风险也在所难免。主要有合同违约风险,股权争议风险。 众筹是一种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的商业模式。虽然众筹的理念和魅力刺激着很多人不断投入这个领域,但众筹存在的这样那样的风险仍然值得警醒。小心驶得万年船,众筹的各个主体都能应该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各司其职,避免逾越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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