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来袭,刑法须有“互联网思维”

观点 作者:站内编辑 2014-11-11 14:33:23
IT达人李智利用接近公安车管系统的机会,“黑”进连云港市公安局车管系统,不到3年非法删除1.4万多条交通违章记录,给国家造成损失1000多万,自己捞了600多万。日前,李智被依法逮捕,现已移送审查起诉。(见今日本报8版) 黑客侵入执法系统,不仅是消除了交通违章记录,更是让法律有了漏网之鱼,使得违法者失去了对法律的敬畏,让法律失去了尊严。目前,黑客已被审查起诉,相信他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惩罚。 同时,那些存在侥幸心理的“花钱消违者”也应为此付出代价,不能让他们以双重违法,实现“负负得正”的效果,从不诚信、不守法的行为中获利。一方面应及时恢复违法记录,并责令他们依法缴纳滞纳金;另一方面,对于多次积极参与者也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之行为认定为“毁灭证据,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给予拘留等更为严重的行政处罚。 这一事件也应给各方尤其是公权力的行使者敲响警钟。“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这在行政执法领域更是如此。随着信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各种国家事务、执法记录信息越来越多地保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执法信息的数据化与网络化,给执法方式改进提供了发展机遇,也给执法信息安全及执法公正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执法部门本应将执法信息安全看作生命线,为之提供无懈可击的维护。而不该出现本事件这样,网络防线失守近三年却毫不知情的失职情况。 另一方面,法律也须对公务网络安全进行更严密的保护。目前,刑法规定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要侵入关系国家事务的信息系统,不管有没有产生实际危害都将涉嫌此罪。而刑法还规定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以破坏为目的非法侵入信息系统,则构成“牵连犯”,并不能两罪并罚。也正因此,本案中,公诉机关只能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起诉,法院也只能以此定罪。 这就让现行法陷入了某种尴尬。侵入系统,破坏数据只是手段,而真正目的在于妨碍执法。对执法有效性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危害显然要高于破坏计算机数据本身。可是,当下法律只对破坏计算机的手段行为进行了评价,而对隐藏在行为背后的目的行为,却语焉不详,这是法律严重跟不上科技发展的表现。 这种尴尬本可以用数罪并罚来解决,可是,目前刑法上的“妨碍公务罪”只限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务的行为,而对于这种用“网络暴力”妨碍公务的行为并未涉及。实际上,对于其他公务网络信息也是如此,刑法制定时,互联网还并不发达,也并没有这些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当时的立法者考虑不到未来的状况。 然而,我们须意识到,国家公共事务网络信息与数据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民群众的权益、国家治理进程越发以数据的形式呈现,对相关数据的侵害,正是对公共秩序乃至整个国家安全的侵害。因此,要体现法律对国家重要信息及数据的突出保护,让刑法拥有“互联网思维”。根据互联网的法治需求,增加一些罪名,修改一些罪名,将黑客利用网络损害国家、社会、公民利益的行为更有针对性地吸纳进刑罚体系,真正实现法网恢恢,罪当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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