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方法防止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与身份证不一致!!

百家 作者:信贷风险管理 2019-03-14 11: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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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明君


借条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文书,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借条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日期、借款数额、借款人姓名等等。然而,由于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时不够规范,尤其是书写借款人姓名时有意或无意写错,因此在还款时极易产生纠纷。

一、借条上签名与身份证上身份公示信息不一的现象


借条上签名与身份证上的公示信息不一致的现象形成的原因很多,大体可分为书写人有意和无意两种情况:


(一)书写人无意写错借款人姓名的现象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通常情况下,借款人借款之初并无赖账的意图,所以在借条上写上自己的姓名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在下列情形下容易出现借条上写错名字的现象:


1、借款人文化程度较低,由别人代签借款人姓名,但代写人并不清楚借款人的真实姓名,便写了借款人的“乳名”、“绰号”等,甚至可能写成了别人的名字。


虽然借条上的签字由他人代写,但只要借款人认可,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就是成立的。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在李文海与李文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鲁1324民初3088号]中认为:“被告李文法向原告李文海借款100000元,虽借条由他人代写,但被告予以认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2、借款人身份证上的姓名不常用,例如平时生活中称呼省去了姓名三个字中间的那个字,把“张阿三”喊成“张三”,并且也少有人知道借款人身份证上的真实姓名,借款人也就习惯性地在借条上写上那个大家“叫惯”了的名字,而不是身份证上的公示的姓名。


3、借款人不注重规范使用自己的名字,常常使用音同字不同的签字,例如把“张召利”写成“张兆利”,把“王武”写成“王五”,在书写借条时随意写了一个自己用过的名字,其实与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不一致的。


综上所述,虽然借条由于写作不规范,出现借条中载明的借款人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不符的现象,但只要借款人对借款的事实不予否认,借贷关系就是成立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陈美玲、祝云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浙民申2291号]中认为:“借条系债权凭证,系能够证明借款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如无充分的证据推翻借条所载明的内容,或借条载明的内容与常理明显不符,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条的证明力。”因此,这种类似的借条,法院仍然要认可借条的效力。


(二)书写人有意写错借款人姓名的现象


有些借款人心存不良,从借款之初就想方设法地去为赖账作准备,从借条的借款人签名上打起了主意:


1、借款人故意不写自己的真名实姓,例如写成自己的“乳名”、“外号”,造成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与身份证注明的当事人信息毫无关系的假象,致使出借人追债不能。


2、借款人故意将借款人名字写成平时惯称的名字(例如姓名三个字缺中间一个字)或音同的字。因为如果出借人不注意,看上去借条上注明的姓名就是当事人本人的信息,这样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其实借款人自己开始就有一种欺骗的心理在作祟。



对于这种利用借条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不但要判借款人偿还债务,并且要对借款人进行制裁。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晋05司惩1634号决定书中认为:“张某在从事民事活动中长期使用假名,误导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对其真实身份产生错误认知,以期阻碍对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在人民法院向其送达开庭传票时以并非本人为由拒不应诉,导致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时产生了较大困难,多次组织开庭失败,妨碍了正常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属于典型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最终决定对张某罚款10000元。

二、如何认定借条上的签名就是身份证上注明的当事人?


借条上的签名与身份证上注明的当事人信息不一致,如何确定这二者确系同一人呢?


1、如果能够确认借条系借款人亲笔所写,可以申请法院对借条上的签名进行鉴定。当通过鉴定确认签名系借款人亲笔所写之后,书写人有义务说明借条签名的形成事实,如若不能说明,法院就可以依法判决由书写人承担责任。


相关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2、及时收集、保存银行转账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只要有给借款人的转账记录,而借款人又说不清楚该转账的用途时,法院就可以认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相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通过在场人、保证人等确认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如果借条中注明了“在场人”或“保证人”,可以让这些人出庭作证,指认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真实的借款人。


相关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4、通过与借款人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等方式,确认借条上的签字姓名就是身份证上的那个人。采用这种方法时,如果借款人最初尚未发现,并且借款人还没有“耍赖”的前提下,效果会比较明显。因为此时,借款人没有防备心理,不会否认借款的事实,这样的视听资料与其它证据相互佐证,也会起到较好的证明作用。


相关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如何防止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名“造假”?


(一)当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议后,要查看借款人的身份证件,仔细核对借条上的签名与身份证上注明的姓名是否一致。必要时,要留存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当双方达成借贷合议后,借款人签名后,要让借款人在签名上加按指印,因为指印具有唯一性,即使借款人在签名上耍赖,手印是抵赖不了的。


(三)借款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过付,不宜私下现金过付。因为这样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日后真的形成诉讼,就留有了关键有效的证据。



(四)让借款人提供保证人,同时让保证人提供身份证复印后,并在借条上签名按手印。如果没有保证人,也可以让在场人在借条上签名,并注明“在场人”。


(五)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据。借条是有效的债权凭证,书证的效力远远高于其它证据的效力。当发现借条上的签字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如若双方关系较好,可以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借条,这是修复原来借条缺陷的最好手段。


(六)要求借款人出具补充手续。有的借款可能分期偿还,每次偿还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原借据上写上支付数额,并重新签字;有的借款人可能要求延期偿还,可以让借款人写上偿还的时间,并签字确认。还可以在借款期满后,当借款人无法偿还时,让其邀请保证人担保,然后签字确认。


END

对于如何打好借条,大家有什么想说的?欢迎留言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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