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奖得主梯若尔:如何从经济学角度看数字科技革命带来的垄断

百家 作者:人工智能学家 2019-05-29 15:18:00













来源:《华尔街见闻》2018年7月5日刊


编者按:
让·梯若尔(Jean Tirole)教授,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现担任法国图卢兹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科研所长,同时在巴黎大学、麻省理工学院担任兼职教授,并先后在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被颁发给法国经济学家让·梯若尔,以表彰其“对市场力量和监管的分析”。

本文来源于《华尔街见闻》2018年7月5日的刊送,文中梯若尔对垄断的分析虽然还是停留在传统经济学的概念上,但也看到了传统反垄断措施和管制在数字科技时代的窘境。

本文共计
1863字数,阅读约需要3-5分钟。

今年1月,亿万富翁索罗斯曾在达沃斯论坛的演讲中谈及,谷歌和Facebook等科技巨头已接近垄断地位,并刻意制造用户对其所提供服务的上瘾症,来实现对市场份额的控制能力,但这极具伤害性,特别是针对青少年。


如今,曾凭借其对市场力量、监管和垄断的分析获得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法国经济学家让·梯若尔在与美国财经媒体Quartz的一次对话中,再次从经济学角度出发,聊了聊科技巨头的垄断问题。


与索罗斯不同的是,梯若尔并未直接点明亚马逊等一众科技巨头是否接近垄断。他认为,首先必须区分究竟是暂时性垄断或是永久性垄断。


“巨大的规模经济(指通过扩大生产规模而引起经济效益增加的现象)和网络外部性(指连接到一个网络的价值取决于已经连接到该网络的其他人的数量)意味着,新经济中往往会出现垄断企业或是高度垄断的寡头。其关键在于可竞争性(contestability)。垄断企业并不理想,但只要有潜在的竞争使其惊觉,这样的企业就能给消费者带来价值。之后,它们将被迫进行创新,甚至可能通过向用户收取较低价格的方式来保留现有的用户基数,并试图留住新用户。”


但梯若尔也认为,想要让潜在竞争发挥作用,有两个要素十分必要:高效的竞争对手首先必须具备进入市场的能力,其次,能够在能进的时候进来。


不过,在实践中,竞争对手会发现想进入市场确实很困难;而一旦进入了市场,它们则会发现比起竞争,被垄断企业吞并或许更为有利可图。梯若尔称,用经济学的说法来讲,这样的并购创造出的社会价值相当之低。


在梯若尔看来,科技行业竞争减少,原因还在于科技为小型企业提供了与客户便利交流的平台。而从平台层面出发,竞争所对抗的是随着规模和/或网络外部性增长而来的巨大回报,从而导致了自然的垄断和赢家通吃的局面。


之后,自然垄断又导致了广泛的市场力量,随之而来的就是,投资者愿意在很长一段时间之内做亏本买卖,“买入”具有垄断潜力的巨头的未来。


那么,科技垄断企业的存在是否弊大于利?科技消费者的消费价格很低,甚至是免费享用服务之后,是否改变了人们对垄断权力的看法或定义?


对此,梯若尔给出了肯定的答案。他表示,由于数字革命,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无需为平台提供的宝贵数据付费就能使用很不错的服务。


但梯若尔也提醒道,“不要忘记,这是一个双边市场(有两个互相提供网络收益的独立用户群体的经济网络)”,因此,不能仅从消费者层面进行分析。


市场力量是否证明了监管的合理性?传统的解决方法又能否解决问题?


梯若尔直言,科技行业很难实现诸如对服务成本的监管,旧式监管因此很难找到立足点,公共事业监管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一方面,科技行业存在很多具有潜力在未来成为领头羊的企业,监管机构无法在其初创时期就监控其支出;另一方面则是营收,这一点与平台的国际性有关。平台已经借由无形资产(专利、数据等等)使税收最小化,它们同样可以用这样的方法破坏公共事业监管。”


拆分科技巨头能否有效解决垄断?


梯若尔认为,拆分巨头的想法没有问题,但仅仅是为了减少它们的权力而进行拆分,或许用处不大。“将1个Facebook拆成5个Facebook,对解决隐私问题也毫无帮助。”


“首先,拆分需要一定时间。考虑到现在的平台发展迅速,我们必须保证干预足够及时。其次,需要进行经济推理。为了拆分一家企业,我们必须先确定能够将其与潜在竞争群体区分开的关键设施(关键设施原理:指一家拥有市场力的公司在市场中使用瓶颈来阻断竞争者进入该市场的反竞争行为),而这一关键设施以自然垄断为特征。此外,还需确保这些关键设施不会成功地垄断潜在竞争群体。第三,结构性补救措施不能被忽视,但在使用之前,还需考虑更多问题。”


反垄断措施该如何进化?


梯若尔称,首先还是应该重新考虑在反垄断决策中的举证责任。在他眼中,在缺乏数据的情况下,很难证明两家公司之间的竞争压制。“我们应该在竞争中犯错,同时还要认识到,我们将在这个过程中犯错。”


其次,经济学家必须帮助反垄断机构识别有害行为,并设计简单的补救措施,如最惠国条款等价格一致性条款。这样可以保证消费者在使用该平台时能从商品或服务的最低价格中受益。


第三,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司法管辖权限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尖锐。我们必须坚持竞争环境的公平性,而非根据行业分类和针对某一行业的特定监管来对不同的竞争对手施加不同的监管法规。


我们还必须坚持对知识产权和税收的国际协调,确保全球企业不受大量不一致、不连贯的地区性监管法规影响。


最后,“参与性反垄断(participative antitrust)”必须得到发展:行业或其他参与者提出可能的监管法规,而反垄断当局也会提出一些意见,从而带来一些法律上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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