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与交警冲突”罚悔过?有了新的进展

百家 作者:澎湃新闻 2019-07-12 13:58:46

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吕新文 

实习生 汪萌菲


福州一名留学生与交警发生冲突的事件有了新的进展。2019年7月12日下午,澎湃新闻从涉事留学生所在的福建农林大学了解到,该校决定给予该名留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现场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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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记者:宫润泽 编辑:唐燕丽 视频来源:相关人士 责任编辑:周宽玮


7月12日下午,福建农林大学国际学院在其官网发布该名留学生的处理通报。


通报称,7月9日18时30分左右,该院2018级埃及籍留学生YOUNES在市区骑电动车载人,拒不配合民警正常执法,并与民警发生冲突。警方认定其违反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并处以罚款。


通报表示,对该生的行为,该院坚决支持福州警方依法依规处理。根据目前福州市公安交警处罚决定,依据《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137条第三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被处以警告、罚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规定,鉴于该生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经学院研究并报学校同意,决定给予该名留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福建农林大学国际学院在通报中表示,今后,将切实加强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确保留学生在校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此前报道



福州市公安局7月10日发布通报称,7月9日18时30分许,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鼓楼大队民警在杨桥路白马路口执勤时,发现一名外籍男子驾驶电动车载人,遂上前将其拦下。但驾车男子拒不配合民警正常执法,并和民警发生冲突。随后,民警将该男子传唤至鼓楼交警大队作进一步处理。


通报还称,经查,该男子系福州某大学国际留学生。经批评教育,该男子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书面悔过。目前,警方已对该男子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其所在学院已将该人带回加强教育。


根据在场目击者拍摄的视频画面显示,该外籍男子在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时,还对民警进行了推搡和追赶。


不配合民警执法要承担什么责任?


就此,澎湃新闻采访了多名律师。


针对此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认为,根据视频内容和警方通报,该名留学生存在两个违法行为。首先,该名留学生驾驶电动车载人属于交通违法,应给予处罚;其次是在交通违法后拒不配合民警正常执法,并和民警发生冲突,属于妨害公务,应该予以治安处罚。


丁金坤指出,警方通报未点明冲突是口头冲突还是肢体冲突。


丁金坤认为,警方通报中,民警对该名留学生进行的批评教育,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口头警告,即训诫。与类似案件相比,处罚偏轻,不合比例原则,应该严肃执法,罚过相当。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则认为,根据网传视频,该名外国留学生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治安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可以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治安拘留,并从重处罚。


李斌说,留学生只是对交警有推搡行为,情节较轻微,不属于暴力袭警的行为。他补充,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如果暴力袭警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他表示,在中国领土范围内,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特定人员外,外国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追究其相应责任。


针对此事,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认为,从警方通报来看,公安机关只对该留学生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而对妨碍公务的行为,只进行了批评教育。


他表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该行为属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本期编辑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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