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风险缓释偏弱的信贷风险剖析!

百家 作者:信贷风险管理 2019-07-19 08: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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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寇乃天


对于商业银行信贷经营而言,信贷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需要敬畏但是无须畏惧的。在信贷技术日益进步的时代,我们甚至可以说,信贷风险是完全可控的,是不可怕的,——真正可怕的是,信贷风险控制手段的不到位和有失偏颇。企业贷款的风险缓释,是信贷经营的重要保障措施和有效风险控制手段,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提升贷款的安全系数,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对此,商业银行在给某笔贷款投放的时候,需要重点关注同业即其他银行对于该贷款企业的风险缓释情况,确保贷款条件不得弱于他行。否则,一旦该笔贷款出现不良,该银行贷款出现损失的概率和发生损失的严重程度会大于其他银行,最终形成典型的信贷经营“败局”迹象。



一、风险缓释始终偏弱于同业引发的A银行信贷风险案例


01
借款人B企业授信情况概况



L市B企业是A银行的贷款客户。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11月,为中外合资公司,注册资本 2788万美元。该司拥有年产15万吨增塑剂和年产5万吨邻苯二甲酸酐项目。该司成立后,产能逐步释放,销售增长较快,贷款规模逐步增大。自2014年以来,受担保链影响以及产品市场需求大幅萎缩影响,B企业经营困难,资金链出现断裂,2016年7月停止经营。L市A银行于2008年与借款人B企业建立授信关系。当年A银行为B企业叙做了1500万美元(合9450 万元人民币)的贸易融资授信业务,此后逐年年审或新增授信,最高授信余额达到了12690万元。从2013年起,B企业担保链风险显现,代偿和涉诉事件增多,A银行逐年压缩授信,2015年授信余额 6949 万元。B企业在A银行贷款的担保方式始终为关联企业担保。L市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B企业支持力度较大,授信总余额从2007年的2.8亿元最高增至2012年的6.17亿元,2015年企业经营困难时,授信余额尚有3.7亿元,其中,余额较大的银行如J银行、G银行和P银行,均为土地房产、商铺或机器设备抵押。


B企业在2007年-2015年期间,总共与15家银行发生过信贷业务关系,其中:A银行、J银行、G银行、P银行、F银行、S银行、X银行这七家金融机构在企业经营恶化的情况下没有成功退出该企业的授信往来关系,T银行、H银行、Y银行、D银行、Z银行、M银行、O银行、N银行这8家金融机构及时退出针对该企业的授信往来关系,避免了信贷资金的损失。截至2015年,在风险缓释方面,针对B企业发生贷款损失的这七家银行在风险缓释措施方面参差不齐。B企业在A银行的贷款金额为6949万元,风险缓释是关联企业担保,批转后实际损失6584.25万元。B企业在J银行的贷款金额为9000万元,风险缓释是自有土地房产抵押,抵押价值14989万元,清收处置后损失1000万元。B企业在G银行的贷款金额为6520万元,风险缓释是自有商铺抵押,抵押价值2820万元,清收处置后损失3000万元。B企业在P银行的贷款金额为5000万元,风险缓释是机器设备抵押,抵押价值3304万元,清收处置后损失3500万元。B企业在F银行的贷款金额为3908万元,风险缓释是第三方企业担保,处置后损失估计超过3000万元。B企业在S银行的贷款金额为3000万元,风险缓释是第三方企业担保,处置后损失估计超过2500万元。B企业在X银行的贷款金额为2800万元,风险缓释是第三方企业担保,处置后损失估计超过2500万元。


02
A银行针对B企业授信存在的问题剖析


从历年授信情况看,L市A银行针对B企业的授信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风险缓释较弱,且始终没有优化调整。L市A银行自2008年对借款人B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授信支持以来,一直以关联企业保证担保做为唯一风险缓释措施,即便在2014年以流动资金贷款承接存量贸易融资授信,风险缓释也未增强,最终导致A银行授信清收处置时,毫无风险抵补资产,只能依靠批量转让获得极低的对价,授信损失率高达94.75%。而J银行、G银行、P银行等余额较大的金融机构,在授信期间始终维持抵押担保,或抓住机会增加实际控制人商铺或机器设备抵押,风险缓释较强,从而在清收处置时能够获得较高的转让价值,授信损失率较低。申言之,由于风险缓释手段偏弱,导致A银行针对B企业贷款金额虽然不是最多的,但是贷款损失金额缺失最大的,即B企业在A银行贷款金额6949万元,贷款损失却高达6584.29万元。


第二、A银行未抓住有利时机,果断退出授信。B企业在2013-2014年担保链风险显现产品市场需求萎缩,企业经营风险较大,当地J银行和T银行都大幅压降了授信余额,A银行虽然压降了部分授信,但仍寄希望于当地政府的救助,以流贷承接贸融授信,而未利用他行介入的机会,果断压退。申言之,A银行未能形成信贷客户风险预警和主动退出的有效机制,在B企业已经出现对外担保代偿和涉诉等风险预警信号以后,没有能够积极主动地退出该信贷客户的授信往来关系。


03
案例启示


1、风险缓释与业务发展关系的思考


本案例中,B企业全部资产已分别抵押三家同业银行,即J银行、G银行、P银行。信贷实践中,商业银行经常会遇到借款人全部资产已抵押他行的情况。面对此种情况,商业银行是否进行授信支持?如何叙做授信业务?业务与风险如何平衡?如何有效处理风险缓释和业务发展之间的关系,是一门艺术,值得信贷工作人员进行开放式的思考。


2、信贷客户风险预警与主动退出机制的思考


本案例中,A银行其实有不少增信和全身而退的机会,但未能把握住,如2012-2013年,同业授信介入时,A银行没能更大幅度的压降授信;2014年政府协调帮扶企业,A银行顾虑重重,未能有效增信和进一步压降,最终导致A银行损失最大。因此,商业银行在与借款人以及同业的博弈过程中,要多些实用主义,少些顾虑幻想,更不能有坐等和依赖的思想,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经营状况、授信敞口、风险缓释、有效资产、同业政策措施等信息的基础上,确定底线目标,把握时机,步步为营,应抵尽抵,能收尽收,落袋为安,最大程度降低损失。在风险缓释明显弱于同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需要积极建立信贷客户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构建危机客户的信贷主动退出机制,提升信贷经营的管理水平。


二、信用风险缓释视角下“贷款条件不得低于同业”的信贷意义解读


01
“信用风险缓释”的巴塞尔委员会框架性解读


信用风险缓释(credit risk mitigation)是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第一次表明了三大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在商业银行的管理、认定和使用的相关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信贷经营,需要熟悉与运用巴塞尔委员会“信用风险缓释”的相关技术性规定和政策性框架约束性规则,提高信贷风控管理水平。


1、巴塞尔委员会关于“信用风险缓释”的相关文件规定


1988年,巴塞尔协议及其增补文件已确认了“抵押担保”对降低信用风险的重要性,在《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中,承认抵质押可在违约发生时增加银行可回收的贷款,但对抵押品和担保人资格等方面还没有规范,也没涉及信用衍生工具是否有风险缓释作用。


1999年巴塞尔委员会在《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中首次提出“信用风险缓释技术”这一概念,明确界定了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范围。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的《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中,形成了较完整的缓释技术体系,两年后的第三稿中详细界定缓释技术,将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分为“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后者将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作为计量因子纳入,并允许银行自行选择符合自身发展水平的方法。


2004年的《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详述了工具认定、作用机理、资本计提及监管要求等。2009年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建议》和《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则考虑到了信用风险缓释的顺经济周期性及系统风险对缓释技术效果的影响。


2、新资本协议关于“信用风险缓释”的技术分类


依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缓释技术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信用风险缓释技术,是抵质押技术。该技术属于信用风险缓释最为常见的信贷技术。依据抵质押风险缓释技术,抵质押品包括合格的金融或实物抵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民住房等,要求贷款申请人在事前提供抵质押品从而提高贷款的违约成本,进而帮助商业银行降低违约发生后的损失。通过该种风险缓释办法,商业银行可在贷款违约事件发生后,通过及时有效地处置抵质押品等救济手段来弥补贷款损失,进而实现风险缓释的目的。


第二类信用风险缓释技术,是净额结算(表内净扣)技术。该技术是通过要求对方增强其结算能力来减少风险暴露。此类技术最先产生于证券业,结算机构对结算参与人的买卖交易或借出借入的余额轧差,将所得净额安排交收。风险暴露为资产(贷款),抵押品为负债(存款),两者相减得到净头寸,银行以此来管控风险暴露。


第三类信用风险缓释技术,是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技术。该技术要求对方加强信用保证。保证技术是要求信用等级较低的借款人,事前提供信用等级较高第三方保证人,违约发生而借款人无法偿还时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信用衍生工具技术则基于贷款的信用情况将信用风险抽离然后复制,为信用保护买方提供创新机制,将风险转移给其他人或有需求的投资者,同时为整个市场提供流动性。



02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重要性分析


1、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企业客户群体融资风险特征的必然要求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经营,必须高度重视民营企业为代表的企业客户群体的融资风险特征,提升贷款企业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运用水平。企业融资具有显著的风险性特征:一是企业融资风险具有客观存在性。企业的融资风险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具有客观存在性。融资风险的客观性,表明企业的融资风险是可以计量统计的。商业银行应当积极构建信贷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加大对信贷风险的识别、计量和防范,在企业信贷方案中积极嵌入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将企业融资风险降到最低。二是企业融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贷款企业融资风险的不确定性体现为企业融资风险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和发生结果的不确定性。企业融资风险的发生没有固定的时间,同时融资风险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发生结果也不确定。对此,商业银行需要加强信贷风险的预判水平,并通过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积极运用,来实现信贷损失的有效降低。三是企业融资风险具有损失性。企业融资风险的损失性,是企业融资风险的不确定性的一个延伸。融资风险的不确定性,意味着信贷企业一旦发生融资风险,就会有可能带来企业信贷的损失及危害。对于信贷风险的损失,商业银行通过进行信用风险缓释的技术安排,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此类风险的发生,将信贷损失降到最低水平。


2、商业银行积极践行“风险经营”的信贷经营理念的必然要求


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受内外部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实际收益偏离预期收益,出现经营状况不稳定,容易遭受损失甚至破产的可能。经营风险贯穿在商业银行各项经营业务和项目之中。商业银行的本质,是风险经营。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必须始终贯穿着“风险经营”的信贷经营。商业银行的信贷经营要坚持“防范为主,技术为辅”,强化信贷技术对于信贷经营的助力作用。对此,商业银行要根据自身资本和风险管理情况,积极开展信贷实践业务,综合运用信用风险缓释技术提高信贷风险管控能力,切实增强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持续经营能力和信贷管理水平。对于信贷经营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一方面需要加强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管理,另一方面,则需要积极未雨绸缪,开展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运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损失的可能性。


03
信用风险缓释方法的演进:从传统走到现代


1、传统信用风险缓释方法




如图所示,商业银行传统的信用风险缓释技术主要是抵质押和保证等增信技术。在传统的信贷业务流程中,商业银行信贷工作人员通过抵质押、保证等增信方式来实现信贷风险的有效缓释,达到分散信用风险的目的。贷款保证担保与企业抵押品作为常见的贷款増信方式,其共同特点为当企业发生信贷风险事件后,由第三方或某些财产作为额外的还款来源,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敞口。


2、现代信用风险缓释方法



现代信用风险缓释方法,主要是信贷组合管理技术。随着信贷业务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银行开始重新审视传统信贷风险管理方法,并最终将分析的视角从静态转变为动态,从而演变为现代信贷流程的新框架。组合管理技术,要求单笔独立的信贷发放可以获得足够的经济回报,以便最大限度的提高信贷资产组合的预期回报。客户经理、信贷管理和信用组合管理等保障性职能在推动银行降低资金成本、提高总资产组合业绩这一共同目标中发挥着相辅相成的作用。商业银行进行信用组合管理的理论依据于1952年经济学家哈里·马科维茨创立起的现代资产组织理论。在信贷组合管理方法中,商业银行需要树立组合管理的视野,不再是孤立、静态地分析单笔贷款资产的优劣,而是在整个信用组合风险收益的基础上去考虑信贷的可行性。


04
“贷款条件不得弱于同业”的信贷解读


信贷实践中,商业银行在信贷风险缓释方面的信贷管理要求,就是贷款企业的“贷款条件不得弱于同业”。具体来讲,贷款条件不得弱于同业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担保条件不得弱于同业


信贷风险缓释,最为直接的体现就是企业的抵质押、保证等担保增信方式。担保条件,是商业银行信贷审查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同业授信情况。一般情况下,某企业在同业的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商业银行会优先要求该企业需要提供足额的抵押担保,否则,就会形成担保条件相对较弱的情形。在抵押物不充分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会要求企业提供“抵押+保证”等组合担保方式,尽量避免采取保证的单一担保方式。需要指明的是,商业银行强化担保条件不得弱于同业,并非有足额抵质押担保,该笔贷款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信贷实践证明,信贷担保只能分散信贷风险,不能改变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也不能保证足额偿还信贷,信贷担保只能提供补偿功能,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信贷风险。


2、贷款利率条件不得弱于同业


差异化的贷款定价政策,客观上有利于商业银行评判某笔贷款的风险水平,强化收益与风险相互匹配的经营理念。信贷实践中,商业银行需要强化基于RAROC的贷款定价方法,已达到贷款利率(价格)与风险的匹配。RAROC(risk 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由美国信孚银行开发,主要用于衡量银行信贷组合的风险以及测算风险暴露损失所需要的权益资本。RAROC是指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它可以用净收益减去预期损失后与经济资本的比值来表示,即先对收益进行风险调整,而后计算其实际收益率。商业银行强化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业,主要是为了实现贷款利率和贷款风险的相互匹配,基于RAROC的贷款利率定价方法为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提供了有效的工具。


3、授信结算占比不得低于同业


商业银行对于贷款企业的授后管理,需要强化“授信结算占比”情况。商业银行强调贷款企业在该家银行的结算情况,绝不仅仅是为了银行结算收益的考虑,更深层地是为了更好地监控该企业的销售回款情况,通过银行流水情况来核实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商业银行要求贷款企业的结算份额不低于授信份额,有利于更好地管控该企业,做到真正地“了解你的客户”,做实贷后管理,提升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系数。商业银行在要求贷款企业的“授信结算占比”的时候,需要重点关注贷款企业的销售回款归行率,通过锁定销售回款来达到控制信贷风险的目的。商业银行强调“授信结算占比”指标,也是为了避免“裸贷”风险的需要。对于那种只在银行贷款,不在银行结算的信贷客户,商业银行信贷工作人员需要进一步核实该企业在同业的授信结算情况,判断该企业的经营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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