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不懂政策,漏掉加计1%的增值税抵扣,多交了10万元增值税,看看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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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不懂政策,漏掉加计1%的增值税抵扣,多交了10万元增值税,看看案例吧!
一、案例
甲公司购进免税农产品,经过加工后生产成罐头卖给超市,适用增值税率13%。
平时甲公司的会计均依法根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税发票抵扣了9%。
购进免税农产品:
借:原材料?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90万元
全部领用材料用于生产加工:
借:生产成本? 1000万元
贷:原材料??? 1000万元
销售罐头:
借:银行存款226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万元
当期缴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260-90=170万元
请问:上述增值税的计算正确吗?
二、提醒
上述增值税的计算,由于会计人员政策掌握不到位,漏掉了1%增值税加计抵扣,导致多缴纳增值税了,正确的核算如下:
购进免税农产品:
借:原材料?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90万元
全部领用材料用于生产加工:
借:生产成本? 99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万元
贷:原材料??? 1000万元
销售罐头:
借:银行存款226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万元
当期缴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260-100=160万元

三、政策依据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参考二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即问即答(之五):
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请问2019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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