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商业街现不良广告?回应来了 | 关注广告中的未成年人保护

百家 作者:共青团中央 2020-04-10 16:50:22


来源:微信公众号“共青团中央”(ID:gqtzy2014)综合整理自“南国早报”(ID:ngzbnews)、《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微博@南京轨道交通、微信@"共青团中央" 


据网友称

近日,在疑似南宁市一地铁出入口
朝阳广场商业场所墙面
出现一幅低俗广告
涉及未成年人
并@南宁地铁公安




文案中

带有的诱导意味和暗示

令人感到不适



@南宁轨道交通 回应:该广告图片发布位置不在该司广告经营范围内,该商业街负责单位已将广告撤除


关于疑似南宁地铁发布不良广告的情况说明

2020年4月8日晚,有网友发布微博称,南宁地铁站出口出现涉及未成年人不良广告,该信息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接到报告后,我司立即对广告、商业等地铁经营范围开展全面排查。经核实,该广告图片发布位置不在我司广告经营范围内,为临近商业街经营管理范围。


目前,该商业街负责单位已将广告进行撤除。



4月9日中午11时许,南国早报记者致电拥有南宁地铁1、3号线全媒体独家运营权的乐达传媒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称,他们查看了公司审核的广告内容,该广告不在列;不是公司的租赁范围,与他们无关。


该灯箱广告管理方为百佳汇商场。对此,商场一负责人称:该广告已被拆下,其他内容不便回应。


▲ 涉事广告已被拆除


涉事广告发布前,是否经过审批呢?4月9日下午,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称,广告位于朝阳商圈某地下商业街,将依法查处该地下商业街责任单位。

目前,南宁市正在开展为期3个月清理整治含有“软色情”等低俗庸俗媚俗广告的行动,市民、网友发现类似涉嫌违法的广告,可通过12315举报投诉。


《广告法》规定: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根据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五十七条:工商管理部门除了可以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外,还可以处以20万以上100万以内的罚款。如果认为情节比较严重,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相关案例:鸭脖广告带有性暗示,罚款60万



2017年11月1日,某鸭脖在网店上,推出了一张内容的海报。遭举报后,该网店撤下海报并致歉。工商部门对这家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60万元。



团团有话说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保护未成年人,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增加了多条保护未成年人的条款。


广告法规关注未成年人、强调对未成年人加以特殊保护不是偶然的,未成年人士作为商业广告的信息接受者,因其不成熟,尤其是儿童极易受到广告潜移默化的影响。


关注每一个成长的心灵,给予他们健康成长的环境,我们都应行动。广告发布平台、企业都要担负起相应的责任。无论是网站、客户端,还是电视台、报纸,公共场所、电视剧等,都不应该为了眼前的利益而违背法律规定,逾越法律规定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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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李明哲(中建铁投团委)

校      审 | 任晓蓉
值班编委 | 吕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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