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6日,孙某、郭某、施某、何某在福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15日,孙某、郭某、施某、何某的所属单位代为赔偿损失169,218.6元,并取得谅解。孙某、施某、郭某、何某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82,02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孙某、施某、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孙某、郭某、施某、何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孙某、郭某、施某、何某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依法对孙某、施某、郭某予以从轻处罚,对何某予以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孙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施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郭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何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近年来,我国通信事业迅速发展,宽带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已成为社会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破坏通信网络,带来的损失不可轻视,极易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影响。破坏通信网络这个“雷”,无论如何都不能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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