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举报,引爆涉案金额达7100万元的骗贷案—银行员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

百家 作者:信贷风险管理 2021-06-21 16: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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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 | 刘乐荣

一般而言,一起银行骗贷案件的发生都会伴随着银行员工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如果银行员工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较为严重时,存在明显的应尽职而未尽职的情况,或者明知是违规贷款而仍然发放,那么这时银行员工就可能会触犯法律底线,存在违法发放贷款情况。本文分享一起由于他人举报而引爆涉案金额达7100万元的贷款诈骗案,介绍了法院将其定为贷款诈骗案的原因,剖析了银行员工在办理上述贷款的违规行为,据此判断该银行员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

贷款诈骗案基本情况

2014年3月,夏某1以夏某2、夏某3、万某1三户联保方式在甲银行贷款3200万元,除夏某2的贷款资料是真实的,以夏某1、万某1名义贷款的资料包括公司、贷款用途等均系伪造,3200万元贷款有50万元支付了货款、950万元用于夏某2公司经营,其余2200万元转入被告人夏某1账户。

2015年贷款到期后,夏某1以其1400万元购买的某财富广场4A、5A、6A商场在甲银行贷款3900万元,2800万元用于归还2014年3月在甲银行三户联保贷款本息,110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3900万元贷款到期后,甲银行经催收无果,向法院起诉。

夏某到案后,拒不说明二次贷款用于何处,致使公安机关无法查清其贷款用途。2020年9月,经公安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用于抵押的某财富广场4A、5A、6A商场在2015年6月24日办理抵押时的价值评估为17701825元。2014年3月以夏波、夏某1、万某1三户联保方式的贷款3200万元已归还,2015年以某财富广场4A、5A、6A商场为抵押物的贷款3900万元,扣除抵押物价值17701825元,夏某1实际诈骗银行贷款21298175元。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赣01刑终562号《夏某1贷款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夏某1以夏某2、夏某3、万某1公司名义,伪造公司、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虚构贷款事由,以三户联保的方式,贷款3200万元。其中,950万元进入夏某2账户,50万元用于支付货款,剩余款项由夏某1用于偿还借款、贷款等,绝大部分款项未用于生产经营。此笔贷款到期后,夏某1无力偿还,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以其实际控制的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贷款2800万元,用于清偿以上贷款。又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等资料,贷款110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结合第一笔贷款中资金使用及偿还情况,可以认定夏能已不具备偿还能力。虽然在这两笔共3900万元的贷款中,均以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但该担保房产的价值远低于贷款数额。综上,夏某1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伪造贷款材料、以远超出担保房产价值的数额申请贷款,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量刑。

剖析上述案件贷款违规办理问题

根据判决书披露内容,笔者认为,甲银行两次为夏某1办理贷款存在明显违规问题:

(一)贷前未按要求实地调查,完全依托客户提交资料完成三户联保贷款调查报告

根据上述三户联保贷款经办客户经理陶某的证言,三户贷款的名义借款人均是外地公司,按照银行规定需要实地现场调查,但陶某没有实地调查,完全依托客户提交过来的资料计算出客户资产,作出客户授信评级。陶某完全依托资料完成调查报告提交审批,其最终出现两个匪夷所思的结果:一是两户贷款名义借款人完全为虚拟公司,在相关工商管理部门无法查询到这两家公司的信息,贷款档案中关于客户信息、资产证明、购销合同全部为伪造;二是两家虚拟公司的法人代表,夏某3是下岗职工,万某1是种田农民,对银行贷款信息根本就是不清楚,甚至连贷款金额都不知道。

对于上述两个非议所思的结果,陶某直接上级甲银行营业部主任万莫3把责任全部推给客户经理陶某,万某3认为“贷款资料由陶某收集,并审查是否真实,其没有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都是陶某负责调查”、“没有上户调查,陶某没有跟其说过去现场调查,没有进行贷后管理”。看到此,笔者不禁感叹,万某3你这个领导太大了吧,什么也不用干,什么责任也不用担,要不要实地调查?去没有去过现场调查,难道万某3不应该知道和去吗?按照万某3的说法,他只是位负责签字的银行主任。

另外客户经理陶某在办理客户贷款手续时,也缺乏应有的风险敏感意识,三个联保客户到银行来签字的时候,从资料上与贷款没有任何关系的夏某1始终出现在现场,所有的贷款文书包括合同均为空白,而三个联保客户到银行只管签字,没有任何问题,也没有说什么话。借款人不积极,第三方非常积极,这点充分说明这三户贷款存在重大异常。在这种情况下,陶某还敢不实地调查,要么陶某水平太差,要么陶某收到来自领导的指示或暗示。(注:其实陶某在放款前稍微查下三个联保贷款客户账户流水,明显能发现夏某2、万某3贷款保证金来源于夏某1,结合办贷现场夏某1表现,贷前基本上可以断定这三户贷款实际使用人应该为夏某1)

(二)风险贷款化解明显极为不审慎

三户联保贷款到期逾期后,为了化解风险贷款,甲银行采取向夏某1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发放两笔抵押贷款,一笔2800万元用于归还上述三户联保贷款,一笔110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这两笔抵押存在三个极为明显违规问题,这也是法院最终认定夏某1犯贷款诈骗罪的根本原因所在:一是用以贷款的两家公司均为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二是抵押物存在明显估值严重偏高问题,为了满足贷款金额低于60%抵押率银行规定,将购买价值1400万元的抵押物估值为7224万元;三是两笔贷款购销合同完全是伪造的,没有真实发生。

注:夏某1用于抵押的房产,事先,夏某支付了300万元的定金,其中200万元来源于吴某,但是直到银行要将抵押物拍卖时,夏某1都没有归还吴某200万元,最后吴某不得于举报,笔者猜测吴某举报前肯定与夏某1、银行进行了沟通,才去举报夏某诈骗银行贷款,同时也要求司法部门应对甲银行严重失职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银行员工违法发放贷款嫌疑

尽管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没有找到甲银行上述两名员工万某3、陶某违法发放贷款的判决书,但根据上述三户联保贷款、两笔抵押贷款问题,甲银行营业部主任万某3、客户经理陶某完全没有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尽职到位,没有按照银行规定发放贷款,完全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发放贷款金额特别巨大且损失巨大,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笔者猜测,要么万某3、陶某已经判刑,相关判决书裁判文书网还未公布,要么万某3、陶某已经被司法机关控制,相关违法行为的司法调查还未完成,毕竟吴某举报时间是2018年11月6日,不管是什么结果,一般情况下,最迟明年裁判文书网就会公布)

总结与启示

尽管上述案件事发于他人举报,似乎有些偶然,但笔者认为,银行信贷从业者只要没有按照银行规定发放贷款,事发几乎等于必然,毕竟目前监管环境只会越来越严,银行内部管理也是越来越完善,贷款风险控制及预警技术也越来越高超,再加上人们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违规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引爆几乎是必然,偶然的是引爆的原因。所以说,笔者认为,银行信贷从业者始终要牢记:银行道路千万条,风险合规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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