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婧祎肖像权纠纷案二审宣判
一审中,鞠婧祎主张沁瑜公司、王鑫童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花椰菜大王”微信公众号以及同名微博账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沁瑜公司、王鑫童停止侵犯其肖像权的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微梦创科公司作为微博网站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文章使用鞠婧祎的肖像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且鞠婧祎作为公众人物对社会公众就其公开发布的照片进行评价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驳回鞠婧祎的全部诉讼请求。鞠婧祎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此前报道)
上海一中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合议庭对当事人二审提供的证据材料组织质证,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及沁瑜公司、王鑫童发布的涉案文章中使用鞠婧祎的肖像是否构成对鞠婧祎肖像权的侵害等发表辩论意见,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本案中,上海一中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身份、行为方式、行为目的、影响后果等因素,认定沁瑜公司、王鑫童发布的涉案文章中使用鞠婧祎的肖像不构成对鞠婧祎肖像权的侵害。一审判决于法有据,上海一中院予以认同,遂判决驳回该案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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