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银行可以起诉么?

百家 作者:信贷风险管理 2021-08-04 2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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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润万家
作者 | 张志伟


【学习要点】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索引】


案号:(2021)黑2701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2021.05.24


【法院观点】


关于A银行要求抵押人(杜某)办理上述房产不动产登记及配合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并要求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因案涉房产已能办理房产证,但直至庭审,抵押人杜某仍没有办理抵押权登记,致使A银行的抵押权无法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的规定;

 

在民法典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着眼于受到的损失,

 

在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赋予了债权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权利,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更全面,同时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诚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因此,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银行要求抵押人办理案涉房屋抵押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六条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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