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后怕的消息!3个月内2名学生在校内被……1人身亡
当天,在兰州当地一高校上学的张旭(化名),向极目新闻记者透露称,曾经历“割伤”事件的,是他的好朋友兼高中同学成继(化名)。
事情发生在今年5月份,当时成继还在在兰州交大上大二。
当月的一天晚上7点多的时候,成继到嫌疑人所在的小卖部去买东西。刚走出小卖部没几步,嫌疑人就从后面跟了上来,用一把小刀从他背后划伤了脖颈。
当时,成继回头跟嫌疑人“搏斗”了一番,嫌疑人便没有纠缠。成继马上报警。
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嫌疑人使用的是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现在已经很少见那种刀了,又小又薄。”万幸的是,成继只是皮外伤。他自行到医院打了破伤风。
让他感到不解的是,当时,警察只是口头教育,并没有对嫌疑人进行处理。
后来,成继的父母来到学校讨说法,校方承诺以后不让嫌疑人再进学校。
不过,据该校多名同学这几天向极目新闻记者反映的信息,嫌疑人并未离开学校,反而一直在该小卖部待着,直到这名研三学生被害。
另据记者了解,这个小卖部是不少学生前往学校清真食堂的必经之路。在那次事件之后,不少同学都选择结伴而行。没想到三个月后,发生了这起案件。
知情人与记者沟通
针对此次研究生被害案,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袁三慧认为,兰州交通大学校方应该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袁三慧律师表示,学生在校园内学习和生活,学校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5月份伤人事件的发生,校方知晓并介入进行了调解,表明校方已经发现嫌疑人存在加害风险,导致校园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之后校方承诺不再让嫌疑人进入学校,却没有落实到位,让安全隐患一直存在,最后因该嫌疑人的加害行为导致此次研究生遇害悲剧的发生,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关联。
根据《民法典》1198条规定,校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袁三慧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此案中,如果嫌疑人被证明存在精神疾病,法院不一定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受害人家属可以根据嫌疑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向嫌疑人或嫌疑人家属,以及学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注公众号:拾黑(shiheibook)了解更多
[广告]赞助链接:
四季很好,只要有你,文娱排行榜:https://www.yaopaiming.com/
让资讯触达的更精准有趣:https://www.0xu.cn/
随时掌握互联网精彩
- 1 奋力谱写西部大开发新篇章 4998234
- 2 导游威胁购物:让你不平安结束行程 4952441
- 3 常州副市长越挖越宝藏 4824282
- 4 星火成炬|宇宙级别的浪漫 4775264
- 5 准“00后”女干部破格提拔任副镇长 4608289
- 6 在公园偶遇大爷盘树 4596323
- 7 美国务卿访华 台湾问题摊牌 4466496
- 8 男孩骑车失误刹车把手插进大腿里 4349794
- 9 港珠澳大桥变“鬼桥”系误导 4253637
- 10 江苏男子称被技师引诱“加钟” 4184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