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好处2万元,2100万元客户存款被私下质押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客户经理被判刑

百家 作者:信贷风险管理 2022-05-17 17: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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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 | 刘乐荣

2021年下半年渤海银行、浦发银行相继爆发客户巨额存款被私下质押用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案件,引发银行业、监管部门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事实上,客户存款被私下质押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案件并非去年才开始出现的,早在五六年前就已经发生过,渤海银行、浦发银行的案件违法手段本质没有发生变化,仍然还是新瓶装旧酒。张某作为某银行客户经理,事发前收取融资方好处2万元,履职过程中,急于办成业务,想年底考核多拿点绩效,完全听从客户片面之词,未按银行规定办理客户存款质押面签,致使客户存款被私下质押,最终被判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2100万元客户存款被私下质押用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经过

张某是甲银行壹支行客户经理。2016年8月,某贸易公司实际经营人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毛某,双方商定以办理银行定期存单质押开票的方式获取资金。后毛某找来资金方为贸易公司办理银行定期存单质押开票业务,但因资金方不愿将自己的定期存单用于质押,先后多次未办理成功。为寻求帮助,2016年8月17日,徐某安排其儿子送给张某现金2万元。

2016年8月30日上午,毛某等中间人找来存款人杨某。徐某事先联系张某,称存款人要办理存单质押开票业务。当天,杨某到甲银行壹支行新开银行卡并存入100.009万元。张某没有告知杨某存单将被质押,并违反规定将质押合同、合同确认书、止付通知书、未再婚声明、同意质押承诺书等材料交给上述贸易公司会计,由其带回让杨某签字并拍照。后徐某伪造了贸易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买卖合同,在毛某等人的帮助下,伪造了杨某的签名、户口本、离婚证复印件、签字照片等材料,并将上述材料交给张某。张某未对相关材料进行严格调查、审查,即填写同意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意见,并逐级审批。当天,甲银行壹支行为出票人贸易公司开出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徐某拿到该银行承兑汇票后找到票据中介贴现98.3万元。2016年9月6日,因杨某不同意存款质押,贸易公司支付杨某100万元,后杨某补签了相关质押材料。

2016年9月2日,徐某又通过毛某等中间人找来资金方王某到甲银行壹支行开卡存款2000万元,张某以同样的方法扣下这张定期存单,并违反规定把需要出质人签字的质押合同、信贷合同签订确认书、质押贷款质物登记止付通知书、质押承诺书等存单质押开票的材料及存款人王某身份证复印件和王某本人签名的复印件再次交给贸易公司会计。徐某等人采取同样手段伪造了相关材料交给张某。张某未对上述材料进行严格调查、审查,即填写同意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意见,并逐级审批。当天,甲银行壹支行为出票人贸易公司开出了一张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徐某拿到承兑汇票后找中介贴现1965.8万元。

2016年9月12日,王某到甲银行壹支行办理2000万元的转账业务,得知9月2日转入的2000万元存款已经被私下质押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至此案件事发。(注:2016年9月29日,张某将收取徐某的2万元好处上交给甲银行监察部)2017年3月2日,该汇票到期,因无法对质押存款扣付,甲银行对该票据全额垫款兑付。

本院认为,张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银行的相关规定,对其主办的业务未认真行使审查核实权,致使其所工作的银行出具了承兑汇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最终张某被判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客户存款被私下质押用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案件三大特征

(一)客户受资金中介高额利息诱惑舍近求远到银行存款

根据判决书披露的内容,100万元存款的杨某和2000万元存款的王某全部都是由资金中介引入到甲银行,并且这两个客户都是外地的。资金中介之所以会去做这个事情,那是因为资金需求方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愿意支付18%资金成本而两名外地客户舍近求远到甲银行壹支行存款,那是因为他们能获得高额贴息,王某存入2000万元存款的当天就获得资金中介7%即140万元的贴息。

风险排查策略:针对上述特征,各家银行可先从信息系统中将导出本行存款质押清单,分析客户是否属于外地,如果大量客户属于外地,可以先向管户客户经理了解客户营销背景,同时也向客户了解到银行办理存款的原因。一旦发现,存款客户来源于资金中介,这些质押存款对应的业务(注:如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也要纳入风险排查范围内。

(二)银行员工履职不到位未能做到客户存款质押面签

所有客户存款被私下质押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案件发生的关键在于未能做到客户存款质押面签。根据张某的供述,办理业务过程中,徐某告知他“存款人是外地人,没有时间,要把材料做好后再签字,并称这项业务很多,可以在出票后,把存款人集中在一起签字,同时告诉张某不要跟存款人沟通,定期存单也不要交给存款人,声称这是他们的潜规则”,并向张某提出“希望当天把银行承兑汇票开出来,提出所有要签字的合同拿回去签字,并提供签字照片”,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出于对客户的信任,张某没有与存款客户质押面签,而是把资料交给徐某由其负责与存款客户面签,最终导致徐某两次伪造客户签字。

(注:笔者认为,甲银行将存款客户质押面签交由客户经理负责,无法对客户经理形成有效制约,存在客户经理一手清的重大内控缺陷,最为有效的内控设置是将存款客户质押面签交由柜面条线员工办理,这样才符合不相容职责不得兼容的原则)

风险排查策略:一般来说客户办理开户、存款转入都是客户真实意愿,所以在风险排查时,可以重点比对客户开户签字和质押签字是否相符,一旦发现存在差异,就需要进一步和客户核实客户到银行存款真实原因,如果客户没有明确表示存款质押的意思,那就要启动案件调查程序。

(三)资金使用方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无贸易背景

判决书显示,徐某的贸易公司两次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都是虚构的,完全是为了融资需要,这时收款方、发票、客户自身经营情况可能都存在问题。对客户而言,全额质押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如果贸易背景虚假,只要不存在存款利率高于贴现利率的情况,除了融资之外,没有任何套利空间。

风险排查策略:从收款方与承兑人的关系、发票的真实性及数量、交易合同的合理性等方面排查存款质押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贸易真实性,一旦发现贸易真实性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关注存款质押客户与承兑人之间的关系,同时进一步排查银行承兑汇票营销背景。

结束语

客户存款被私下质押这类案件操作手法本质上并不复杂,发生既有微观原因,也有宏观原因。微观原因的核心还在于银行员工履职不到位,未能做到客户存款质押面签,而银行员工履职不到位既有直接利益关系,如从客户存款被私下质押获取巨额好处,也有间接利益关系,如本案的张某更多的还是绩效考核原因;宏观原因的核心在于银行习惯性依托于资金中介组织存款,资金中介出于利益考虑,会设置各种套路,这无形之中加大银行风险防控的成本。

杜绝客户存款被私下质押根本之道,各家银行既要从制度上严禁本行员工与资金中介开展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注: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等业务),也要不断完善内控机制与系统控制确保客户存款质押能够真正做到面签。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皖03刑终323号《毛某、徐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刑事裁定书》、(2017)皖0304刑初370号《张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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