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否跟着一并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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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419条的规定,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债权人应当及时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
我们今天探讨这样一个小问题:如果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不是跟着一定顺延?
对于这个问题,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债务到期后最初的三年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否则人员法院将不予保护。
但我通过检索近几年的相关判例,此观点目前基本已经被法院摒弃。
例如,在赵继胜、本溪实华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再审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10号】中,最高院认为:“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否则有违传统民法理论。抵押权只存在行使期间的问题,只是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该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同,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而变化。”
在张国呼、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022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两张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均为2014年11月22日。2016年9月21日,赣州银行南康支行向中和祥农林公司发出了《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对本案承兑汇票项下欠款本息进行了催收,中和祥农林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签收了该通知书,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因此,赣州银行南康支行于2017年5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并未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在张子强、黑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申1561号】中,辽宁高院认为:“为主债权担保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如果主债权诉讼时效一直没有届满,则抵押权一直存续而不消灭。”
综上,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的行使期间跟着往后顺延。
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详见《民法典》19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8-17条的规定。
附:相关案例
案例1:张国呼、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022号
案例2:赵继胜、本溪实 华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再审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10号
案例3:张子强、黑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申1561号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有权主张行使涉案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即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主债权自受到侵害之日起,债权人一直没有行使权利,我国民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年,那么,为主债权担保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如果主债权诉讼时效一直没有届满,则抵押权一直存续而不消灭。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被申请人与张志敏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6月8日至2014年5月30日。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曾于2015年7月30日和2016年6月21日向债务人张志敏催收债权,表明存在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另外,本院再审审查期间,黑山县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大队于2021年6月23日对张志敏所作询问笔录记载,张志敏承认涉案贷款之后,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曾向其催收,2019年张子强出狱后,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一直向其催收贷款。由此表明,至被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时,主债权诉讼时效因存在中断情形一直没有届满,抵押权亦处于存续状态,故原审判决被申请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广西好机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桂02民终513号
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及相关法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的期间,如果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抵押期限也应相应地发生变化。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抵押权也不受保护。因此,抵押权的最长存续期间就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本案中,浦发银行柳州分行已于2016年2月18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起诉借款人申某要求偿还借款本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自起诉时即2016年2月18日起即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该两案判决生效后,浦发银行柳州分行又于2016年12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主债权诉讼时效于2016年12月20日再次发生中断。而现该执行案件尚未执结完毕,故仍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浦发银行柳州分行于2020年8月6日向一审法院主张好机汇房开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应受法律保护。
案例5:邬华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案,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34民申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债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之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即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抵押权存续期间受主债权诉讼时效法律规定的规制。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5月18日,因此被申请人农商行西昌支行应当自2016年5月19日起三年内向借款人及担保人主张权利;后被申请人农商行西昌支行分别于2017年3月15日、2018年8月30日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催收,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因被申请人农商行西昌支行权利的实际主张而发生中断,因此主债权诉讼时效依法应当自2018年8月31日起重新计算三年,即本案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为2018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被申请人农商行西昌支行于2019年9月2日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农商行西昌支行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内主张权利并行使抵押权,未超出抵押权的法定存续期间,其依法享有的抵押权应予保护。
案例6:贵州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抵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3民初2169号
案例7:赵秀香、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终536号
案例8: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贵阳涟贵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终790号
案例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福州恒懿嘉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捷物流有限公司等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案,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1612号
案例10: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王兴春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600号
案例11:青冈县顺达房产经营管理所与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刘树森、青冈县富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陈亚香、黑龙江鸿城木业有限公司、青冈县争鸣鞭炮烟花经销有限公司、黑龙江富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终240号
案例12:李长平、王玲芝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2民终675号
案例1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抵押权纠纷二审民事案,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12民终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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