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银行高管违法行为纪实录:一边提拨,一边违法,最终因行贿而事发!

百家 作者:信贷风险管理 2022-08-08 16: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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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 | 刘乐荣

今年5月中旬,银保监会对外披露“2021年以来,在金融风险重灾区的辽宁,已有63名中小银行‘一把手’被采取留置和刑事强制措施”的信息,一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截至2021年底,辽宁各类中小银行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在内共有132家,63名一把手被采取留置和刑事强制措施几乎占到近一半,透视出近年来辽宁中小银行高管管控的问题。高管是中小银行关键少数,直接影响和决定银行经营发展及风险管控状况。本文分享了辽宁某中小银行高管郎某违法纪实情况,尽管郎某违法行为不断发生,但郎某却能获得晋升,从支行副行长到支行行长,再到总行副行长,2021年7月因为该银行“一把手”违法行为迁出郎某的行贿而事发,最终郎某被判诈骗、违法发放贷款及行贿罪。

郎某晋升及违法纪实

(一)支行副行长期间违法行为

(1)2005年6月至2012年11月,甲银行(注:为地方性小法人银行)壹支行接收四个村以物抵债荒山资产。2012年11月,郎某任职壹支行副行长期间,在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申报过程中,冒用亲友、同事共14人名义,以壹支行抵债资产,为自己申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骗取2012年度至2020年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共计17.5万元,归自己占有。

(2)2012年9月,时任甲银行壹支行副行长郎某,在明知借款人宋某无偿还能力、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安排信贷人员制作符合放贷条件的虚假贷款手续,由郎某经手将虚假的贷款手续上报,并于2012年11月10日由甲银行壹支行向宋某发放抵押保证贷款100万元。上述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2017年4月与宋某儿子15万元贷款重组后,宋某仍未偿还,该笔贷款已被列为呆账状态。

(3)2012年2月,甲银行壹支行副行长郎某,在明知谢某经营的酒店正装修尚未经营、无经营收入、不具备还款来源和能力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为其帮助虚构客户财务情况、经营状况、还款来源等关键事实,制作符合放贷条件的虚假贷款手续进行上报,并于2012年3月29日由壹支行向该酒店发放抵押贷款500万元。

(二)支行行长期间违法行为

2014年3月,郎某已经由壹支行副行长调至贰支行任行长,在此期间,郎某违法发放两笔贷款。

(1)2014年3月,壹支行向谢某酒店发放的500万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为偿还该笔贷款并增加贰支行放贷任务,调至贰支行任行长的郎某协调壹支行工作人员采取“还旧借新”方式,以白条抵顶现金的“空库”形式偿还上述酒店500万元贷款,以此解除该笔贷款的抵押手续。随即由郎某安排贰支行客户经理重新于2014年3月31日向谢某发放500万元个人贷款,该笔贷款发放当日,由郎某将此笔贷款存入其妻子李某账户后转入苏某账户内,为其姐姐郎某完成存款任务。次日,并以取现形式归还了壹支行以“空库”抵顶该酒店500万元贷款造成的资金短缺。

(2)2014年6月,郎某指派贰支行信贷主管商某,以虚假的两份购销合同向谢某新增贷款200万元。后该笔贷款与采取“还旧借新”方式的贷款500万元重组为700万元至谢某1、胡某名下,现贷款700万元本金及绝大部分利息已以抵押物抵顶债务的方式偿还,尚欠部分利息。

(三)晋升考察期间违法行为

2016年11月,郎某由贰支行行长调至甲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任经理,并且当月甲银行向上级部门推荐郎某任总行副行长。期间,郎某违法发放贷款一笔以及向甲银行一把手行贿50万元。

(1)2016年11月,郎某开始担任甲银行风险管理部经理、商某担任贰支行行长期间,谢某名下700万元贷款及谢某配偶胡某名下100万元贷款本息都无法归还,谢某再次找到了郎某希望再贷款300万元。于是郎某给已晋升为贰支行行长商某,商某一方面感激郎某帮他当上了支行行长,同时郎某已是总行副行长人选,再加上年底贷款收息任务,明知仍然胡某贷款用途、贷款资料虚假的情况下,为胡某办理新增抵押贷款300万元,贷款发放后扣除700万元贷款利息后,剩余资金全部转入郎某指定的账户。

(2)2016年12月30日,甲银行“一把手”雷某向郎某借款50万元,2017年初,雷某向郎某出具该借款50万元的借条一份。2016年11月,甲银行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推荐郎某为甲银行副行长,未获批复,郎某多次找雷某帮助询问、沟通职务提拔事宜;2017年9月,雷某安排工作人员将2016年推荐郎某为副行长的相关考核资料修改为2017年相应日期上报。2018年1月,上级部门党委同意推荐郎某为甲银行副行长。2018年下半年,郎某为对雷某表示感谢,将50万元借条归还给雷某,免除债权债务关系,雷某收下该借条。

郎某事发及判决情况

2021年5月27日,甲银行当地监委发布消息,甲银行“一把手”雷某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审查调查。2021年6月,甲银行计划财务部经理张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留置,最终张某因伙同雷某侵占单位账外资金80万元而被判刑;2021年7月6日,郎某因涉嫌行贿罪被留置。上述情况说明,郎某的违法行为线索是在雷某接受审查调查后,由雷某向监委举报反映而引发的。

法院认为,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草原奖励补贴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郎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向他人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部分系共同犯罪;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

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定:

一、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二、郎某诈骗违法所得175071.25元(已上缴166285.19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辽13刑终109号《郎某诈骗、违法发放贷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结束语

笔者始终认为,中小银行经营发展的关键在于高管,特别是“一把手”。中小银行高管决定整个银行经营管理生态,任何高风险的中小银行首要责任在于高管:银行高管自身存在道德风险问题,该银行风险及问题将会不断发生;银行高管自身能力不足,或者不作为,下属机构仍有可能问题不断,风险频发。相关部门在配备中小银行高管队伍时,应该充分考虑银行公司治理核心,即协同与制衡,协同与制衡应充分考虑兼顾,只有如此才能既杜绝“一言堂”现象发生,又能很好的发挥高管队伍的集体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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