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百家 作者:信贷风险管理 2023-12-23 2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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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l ZT少鹏

来源 l 民事法律参考

【法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认定该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债权人请求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订立前款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已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权威观点】
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12月24日)
九、关于以物抵债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第一,关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的以物抵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作出以物抵债的约定,由于债权尚未到期,债权数额与抵债物的价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如果此时直接认定该约定有效,可能会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所以在处理上一般认为应参照《物权法》关于禁止流押、流质的相关规定,不确认该种情形下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在后果处理上:1.如果此时抵债物尚未交付给债权人,而债权人请求确认享有抵债物所有权并要求债务人交付的,不予支持。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应当按照民问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上述处理思路与该司法解释规定是一致的。2.如果此时抵债物已交付给债权人,参照《物权法》中质押的有关规定,债务人请求债权人履行清算义务或主张回赎的,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案例  (2021)云05民终186号
邱有亮一审诉讼请求将案涉7套商墅办理产权证至其名下,其实质上是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7套商墅的物权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71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该纪要精神,邱有亮仅有请求对案涉房产拍卖、变卖、折价用于偿还债务的权利,而无权要求人民法院直接确认7套商墅归其所有。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的规定,本案应按中建二局与义乌商贸城、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的基础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理,而中建二局与义乌商贸城、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初56号、5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故邱有亮代表中建二局提起的本案诉讼已构成重复起诉,同时因邱有亮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义乌商贸城主张邱有亮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成立,原审驳回邱有亮的起诉并无不当。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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