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董说法:未写借条网络借款协议算数吗

百家 作者:董毅智 2017-07-25 08:19:46

李某江某是多年的朋友,李某3次通过支付宝的“蚂蚁小贷”借钱给江某“江湖救急”,后因为借款纠纷两人闹上法院。那么,双方以支付宝中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近日,人民法院法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电子数据有效。

李某江某都在温州务工,20151220,江某打电话向李某借款2.1万元,李某爽快地答应了,通过支付宝向她转了钱。江某李某出具了一份借条。

2016127,江某再次打电话给李某“江湖救急周转周转”为由请他借1万元。因为两人不方便见面,李某便想到通过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宝的“蚂蚁小贷”)开发的“向朋友借”或“借条”应用软件,以软件中的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借款协议,然后支付宝转钱给江某,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未约定利息。

同年24,江某又通过微信向李某1000,李某像第二次的方式一样,通过“蚂蚁小贷”软件签借款协议并转钱,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双方还是没有约定利息。

借款到期后,江某一直没有偿还,李某见交涉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江某偿还本金3.2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万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电子证据经严格审查后可认定有效

律师说法:

江某3次向李某借款共计3.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由于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李某起诉要求江某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订立的3笔借款协议,均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的民间借贷市场也出现了新的变化,表现较为突出的就是证据形式的多样化。永嘉法院在审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双方当事人的借款协议是通过支付宝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属于电子数据这类证据。

电子数据容易遭受修改且不易留痕,又因为电子数据本身的开放性特征使得电子数据被他人非法获取、篡改的可能性非常大,故在电子数据作为案件证据提交的时候,应严格按照证据要求进行审查。对上述案件中的电子数据,经原告申请由操作平台(“蚂蚁金服”)出具并确认盖章,应当可以有认定证据的效力,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相关依据。




董毅智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法律自媒体人、专业互联网律师(EC/TMT)、投资金融律师(PE/VC),风险控制专家。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凤凰、和讯、金融时报、环球时报、创业家、法人、创业邦、品途网、虎嗅网、艾瑞网、雷锋网、I黑马、极客网、TechWeb、钛媒体、天下网商、百度百家等多家机构特约撰稿人、创业导师,有上百篇文章在相关媒体刊登。著作有《互联网+产业风口》、《Uber 开启“共享经济”时代》。

微信公众号:dongyizhilvshi


关注公众号:拾黑(shiheibook)了解更多

[广告]赞助链接:

四季很好,只要有你,文娱排行榜:https://www.yaopaiming.com/
让资讯触达的更精准有趣:https://www.0xu.cn/

公众号 关注网络尖刀微信公众号
随时掌握互联网精彩
赞助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