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董说法:拿货不给钱玉石买卖不是说退就能退

百家 作者:董毅智 2017-08-02 11:51:11

俗话说,“黄金有价玉无价”。对于喜欢的人,一块玉石就是无价之宝;而对于不喜欢的人,可能一文不值。近日,因为一批玉石,市民孙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偿还200万元货款。这笔账该怎么算,双方争执不下。

201510,孙某委托朋友李某出售一批玉石。李某接受委托后,将玉石出售给朋友刘某。当月,李某刘某签订了一份玉石付款协议,载明“今刘某收到玉石一批,货款尚欠300万元。双方约定于10月底前支付200万元,剩余100万元于11月底前支付”。

随后,李某又和孙某签订玉石付款转让协议,载明将此前和刘某签订的玉石付款协议转让给货主孙某,李某仅为代办人,所以货款应支付给货主孙某。转让协议签订后,李某用手机拍照,然后传给了刘某

不久,货物如约送到刘某手上,可货款却迟迟不到位,李某打电话催货款,终于要到100万元货款,并在当日转至孙某账户,可剩余的200万元怎么也要不到。

今年5,孙某迟迟拿不到剩余货款,便将刘某起诉至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剩余的200万元货款和相应利息。

庭审中,刘某表示,自己和孙某之间没有买卖关系,自己是从李某处购买的玉石,且购买的玉石存在瑕疵,需要退还。此外,刘某还表示,自己已经将房产、车辆等抵押给了孙某,目前只欠款几十万元,并没有200万元那么多。

对于刘某的辩解,原告孙某和第三人李某均不予认可。

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判令刘某支付孙某货款200万元,利息9.7万元。

有瑕疵不能成为玉石交易违约理由

律师说法:

孙某李某是委托关系而不是债权转让关系,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和刘某签订合同后,因为刘某的原因,她对孙某不能履行付款义务,孙某可以行使李某刘某的权利。刘某称已清偿大部分债务,而原告和第三人李某均否认,刘某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刘某以玉石有瑕疵要退还的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玉石的价值包括了人赋予其的文化内涵,其本身并不存在“瑕疵”一说。同一块玉石,只要双方约定成交,就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履行合同,而不能以瑕疵为由违约或拖延货款的支付。当然,如果购买的玉石属于赝品、假冒玉石产品,则另当别论。

如果产生玉石方面的争议纠纷,可由国家认可有资质的且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相关机构一般只负责对珠宝玉石的质量作出鉴定分级,而不对玉石价值作评估。因此,购买玉石前一定要多斟酌,再出手。

 



董毅智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法律自媒体人、专业互联网律师(EC/TMT)、投资金融律师(PE/VC),风险控制专家。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凤凰、和讯、金融时报、环球时报、创业家、法人、创业邦、品途网、虎嗅网、艾瑞网、雷锋网、I黑马、极客网、TechWeb、钛媒体、天下网商、百度百家等多家机构特约撰稿人、创业导师,有上百篇文章在相关媒体刊登。著作有《互联网+产业风口》、《Uber 开启“共享经济”时代》。

微信公众号:dongyizhilvshi


关注公众号:拾黑(shiheibook)了解更多

[广告]赞助链接:

四季很好,只要有你,文娱排行榜:https://www.yaopaiming.com/
让资讯触达的更精准有趣:https://www.0xu.cn/

公众号 关注网络尖刀微信公众号
随时掌握互联网精彩
赞助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