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董说法:索要押金有技巧 不妨问问大房东

百家 作者:董毅智 2018-01-22 08:14:06

2015年10月,某房产经纪公司(甲方、出租人)与王某(乙方、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该房产经纪公司将某商品房住宅租给王某居住,租赁期限自2015103日至2016102日,租金为每月3300元,租金共计39600元,押金为3300元。


合同同时约定,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甲方核对所有收据押金凭证及房屋租赁合同后,验收房屋内的所有物品,严查屋内水电燃气表数后没有欠费,乙方填写退房申请,甲方7个工作日后退还乙方押金。


双方还约定物业费等费用由王某负担。

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定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并支付租金,其在合同签订当日给付某房产经纪公司押金3300元。


2016年102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双方于当日办理房屋交接,王某签写“退房申请”及“物品交接清单”。房产经纪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应由王某负担物业费2212元、刷墙费900元、保洁费230元。

因双方就押金退还事宜发生争执,王某诉至大兴区法院。


庭审中,房产经纪公司对物业费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对刷墙费、保洁费提交2张收据,该收据的开票时间分别为2016104日、2016105日,金额分别为900元、230元,收款人一栏均未填写。


对此,王某不予认可,并主张经其事后向租赁房屋的业主了解,物业费已由房东交纳,房产经纪公司并未交纳物业费,租赁房屋在未经墙壁粉刷后已出租他人。对于保洁费230元,王某同意在押金中扣除。

据此,法院判决该房产经纪公司应当返还王某的剩余押金3070元。


律师说法:

王某与房产经纪公司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房产经纪公司理应退还王某所交纳押金。虽然根据合同约定,应由王某交纳物业费,但就欠付物业费数额,房产经纪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


对于房产经纪公司所提交金额为900元的刷墙费收据,因收款人一栏为空白,证据形式存在瑕疵,法院不予采信。王某同意在押金3300元中扣除保洁费230元,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董毅智

 

专业互联网(EC/TMT)、投资金融(PE/VC)律师,风险控制专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浦东国际金融学会会员、法律自媒体人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凤凰、和讯、金融时报、财经国家周刊、法人、创业邦、品途网、虎嗅网、艾瑞网、雷锋网、极客网、TechWeb、钛媒体、百度等多家机构特约撰稿人专栏作者、创业导师,有百篇文章在相关媒体刊登及接受专访。著作有《互联网+产业风口》、《Uber 开启“共享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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