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董说法:轻轨站内摔伤乘客诉请赔偿

百家 作者:董毅智 2018-02-23 09:50:38

夏女士乘坐轨道交通出行时,在车站内意外摔倒受伤。谁来承担这笔不小的救治费用?夏女士将重庆轨道公司告上法院。近日,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轨道公司已尽到了负有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承担责任。


2015年1221,夏女士乘坐轨道公司轻轨6号线在换乘3号线时,在下台阶时意外摔倒,躺在地面不能动弹,车站工作人员见状后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2016111日夏女士出院,医嘱3个月内扶双拐下地,不能负重及剧烈活动。2016627,经司法鉴定,夏女士左下肢功能障碍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后续医疗费为1.2万元左右。


夏女士因医疗费用问题,与轨道公司不能达成一致,遂将后者告上法院。


夏女士称换乘站内没有工作人员疏导人流,事发时地面有水,没有处理,也没有安全提示,而且台阶设计存在问题,不防滑,站内摔倒,应视为运输过程中,因此,轨道公司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即具有过错,应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监控显示,案发时台阶是畅通的,有防滑槽且有安全扶栏,应认定轨道公司已尽到了负有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夏女士作为成年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充分注意和观察摔倒受伤。轨道公司并不存在过错,因此应自行承担责任。


夏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驳回了夏女士的上诉请求。


人流不大设施合规轻轨公司无责免赔


律师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该案事发时人流量并不大,台阶的宽窄、防滑槽、扶栏等设计均属合理,应该说轨道公司已尽到了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此外,轨道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事发后快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并无过错行为。


夏女士摔倒的地点在站内的步行台阶上,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内,也非夏女士所称的运输过程中。夏女士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案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依法应自行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董毅智

 

互联网(EC/TMT)、投资金融(PE/VC)律师,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浦东国际金融学会会员、法律自媒体人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凤凰、和讯、金融时报、财经国家周刊、法人、创业邦、品途网、虎嗅网、艾瑞网、雷锋网、极客网、TechWeb、钛媒体、百度等多家机构特约撰稿人专栏作者、创业导师,有百篇文章在相关媒体刊登及接受专访。著作有《互联网+产业风口》、《Uber 开启“共享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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