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董说法:代驾司机将人撞伤 保险平台共同担责

百家 作者:董毅智 2018-03-01 07:51:14

黄某在晚餐喝酒后,通过某APP平台叫了代驾,随后王某作为平台代驾司机与黄某取得联系,车辆行至某路附近时,代驾司机王某驾车由东向西行驶,余某由北向南步行,车辆与余某发生碰撞,造成余某受伤。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事发时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


余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黄某、交强险保险公司、APP平台、平台代驾业务的具体运营公司、与代驾司机签订劳务协议的公司六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王某未到庭应诉。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而黄某辩称,其是通过平台叫的代驾,支付了相应费用,代驾司机提供了代驾服务,相应的赔偿责任应该由代驾公司承担。


信息公司认为,自己只是软件的开发设计者和所有人,每种业务线都有独立的公司负责运营,代驾业务是由代驾公司提供服务的,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代驾公司辩称,平台上注册的司机都是有工牌的,公司对每一单代驾业务都上有代驾责任险,但王某不是平台上的注册司机,注册司机实际上是王某的兄弟,应该由王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公司同样认为,王某不是公司的签约司机,不同意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APP平台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平台与各关联公司之间的经营关系可视为其内部关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不一致的问题,同样属平台内部管理问题,平台不能以账号外借作为免责事由抗辩。

律师说法:

本案中,平台是应用程序的开发设计持有者、所有人,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信息,整合供需信息。由此可见,平台的地位不仅是代驾、快车、专车等业务的平台构建者,同时是相关业务的经营主体,平台既是风险开启者,又是运营利益享有者。本案中,由APP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再由其按照内部约定去追究各关联公司的相应责任,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董毅智

 

互联网(EC/TMT)、投资金融(PE/VC)律师,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浦东国际金融学会会员、法律自媒体人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凤凰、和讯、金融时报、财经国家周刊、法人、创业邦、品途网、虎嗅网、艾瑞网、雷锋网、极客网、TechWeb、钛媒体、百度等多家机构特约撰稿人专栏作者、创业导师,有百篇文章在相关媒体刊登及接受专访。著作有《互联网+产业风口》、《Uber 开启“共享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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