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借拍X光要求女生脱衣,构成猥亵吗?

热点 来源:澎湃新闻 2021-11-20 07:10:33

11月12日,常州19岁女孩小莉到某民营医院拍X光片,却被金姓的男医生要求脱光上衣拍。

医生给出的理由是:X光片子看不清,要求其脱光上衣拍摄。女生当时虽有疑问,但在反复确认医生要求后,就照做了。小莉回家后上网查询才发现,拍X光并不需要将衣服脱光。于是,她将此事告诉了父母,其父母随即报警。目前,涉事医生承认了女生脱光上衣拍X光的事实。院方表示已对该医生进行停职处理。

现在看来,医生金某的所作所为失德违纪并无多少争议,但是否构成违法,乃至犯罪呢?

有关放射科保护患者隐私的管理制度中规定,病人在投照胸腹部时,不分男女均可穿一件无扣、无金属饰物的全棉内裤,如衣物不符合以上要求,而必须暴露投照区时,需给患者提供干净检查服装。而对于必须接受需要暴露人体部位检查的异性病人,应有同事或家属在场。

据报道,涉事医院X光室外不远处就有更衣室,里面有一件病号服。如果X光拍不清,现场完全有条件让检查人员去更换衣服。但涉事医生既没有让女生更换,也没有告知其联系家属同事在场。而是直接以X光片看不清为由,让其脱去上衣,裸露上身。

出于职业需要,医生可以说不分男女。但如果医生的行为并非其履职所必需,那么医生也是人,男女也要有别,假借职业需要同样可能涉嫌对他人实施性侵犯。在该事件中,金某在小莉一再追问下,仍然坚持让其脱光衣服,其不良动机足以令人质疑,这种以欺骗方式观看女性身体隐私部位的行为已涉嫌猥亵,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所谓猥亵,一般是指除奸淫行为以外,出于性欲动机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在我国,妇女除了“同意发生性关系”这一特殊性自主权由“强奸罪”所涵盖之外,其余的性自主权均都是“猥亵”行为所涵盖的范围。猥亵行为一般伴随有寻求性刺激、性满足等发泄性欲望的目的,不仅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同时也有伤风化、损害他人的性心理、有碍他人的心理健康。

通常情况下,猥亵行为都有现实的肢体接触,如强行亲吻、搂抱等。但是猥亵行为也可以通过不接触的“隔空”方式实施,比较典型的就是在网络普及以后出现了通过网络实施猥亵行为。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曾针对“隔空”的猥亵行为发布了指导性案例,其中认定,行为人为了满足性刺激等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通过网络这种非现场式的猥亵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举轻以明重,该事件中医生在拍片现场令女生脱衣、暴露敏感部位的行为,已构成猥亵性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由于涉事女生并非儿童,医生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其脱衣的行为,不太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因此,公安机关应该将此次事件列为治安违法案件,展开立案调查,一旦证据确实充分,就应该依法对金某予以行政处罚,包括治安拘留。如果小莉因此还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则可以要求金某赔礼道歉,以及给予民事赔偿。

近年来这种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猥亵他人的案件并非少见,处理起来大多虎头蛇尾草草了事。职业决不能成为免责和被宽容的理由。就此次事件而言,不能仅仅止于对金某停职处理,因为这只是处理了其悖德违纪的一面,而治安违法的一面还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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