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彭宇案真相 最高法对十年前的“彭宇案”进行了详细解读
6月8日,中国青年网报道了河南驻马店一女子在过马路时因无人施救遭“二次碾压”死亡,报道刊发后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网友在感慨、悲叹路人冷漠的同时,再度将众人的冷漠归过于十年前的“彭宇案”。今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微博发文《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对十年前的“彭宇案”进行了详细解读。
文中,最高人民法院详细地还原了对“彭宇案”的判决:从法律真实看来,彭宇在第二次庭审时承认“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否认是与老太太相撞。第三次开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内容为彭宇陈述两人相撞情况的笔录照片,虽然这份笔录因警方失误丢失客观上无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的确认。结合彭宇自述曾经与人相撞却说不清与何人相撞以及经警方确认的笔录照片,这就构成了优势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相撞并无不妥。而从客观真实看来,事过多年后,彭宇也承认了当年确实和老太太发生过相撞。
文章称,严格意义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未发生过一起仅因扶人而让扶人者担责的判例,人们对于该案的误解、误读越陷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坚信着彭宇仅因施救而被判赔偿的假象。
对于“彭宇案”被误读的原因,文章指出,由于当年一些媒体一边倒地将彭宇的“人设”定为“好人蒙冤”,比“撞人该赔”更加能够撬开读者眼睛;同时人性的自私因子使大众习惯于为自身在众人中的冷漠去找到一个客观而冠冕堂皇的借口——“以讹传讹”似乎总比真相走得快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在微博中提到,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再次重申了法律对见义勇为的态度:“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入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便施救行为对受助人造成了一定损害,救助人也无须担责,更何况损害本非救助人所致。同时提醒,“彭宇案”不能再成为我们逃避的借口,法律始终站在善者那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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