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朋友圈道歉5天 朋友圈中辱骂的言论也侵犯名誉权
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6日,某知名电力系统A公司对B公司进行增资,成为了B公司的大股东。 但是后来,在B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刘某与A公司产生了纠纷。
B公司解散前后,刘某多次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A公司自投资B公司之日起,就开始了整垮B公司的计划”,以及包含“黑心企业”、“强盗公司”、“黑心狠毒,诓骗、抢劫、掠夺”等侮辱性字眼的言论辱骂A公司及相关人员,并声称将撰写一篇纪实文学,揭露A公司的种种恶行,并将引子、框架及相关人物(实名)介绍在朋友圈中发布。
之后,刘某被A公司起诉名誉侵权。
法庭上,刘某抗辩说,他在微信所发内容都是客观事实,且有相关文字图片为证。另外,他发在朋友圈的内容,只有微信好友可见,朋友圈的传播范围小,影响力低,而且不久之后就设置为隐私照片,并没有给A公司造成实际负面影响。
法庭调查当天刘某的微信朋友圈有三百余人。法院认为,虽然在朋友圈中发布的内容仅微信好友可见,但好友可以通过分享、转发、口耳相传的方式,迅速扩大影响范围。
刘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了几次针对某公司的内容,结果被告了。杭州上城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中,连续五日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刘某是B公司的发起人、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6日,某知名电力系统A公司对B公司进行增资,成为了B公司的大股东。
但是后来,在B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刘某与A公司产生了纠纷。
2015年7月19日,B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刘某辞去总经理职务。2016年4月27日,B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刘某毕业于电气自动化专业,他的圈中好友一般也多为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员,而A公司又是在某省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上市公司,刘某发布的信息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部分高管已经知晓,且传播范围可能涉及A公司潜在的客户群、合作伙伴或系统行业知晓该公司的群体,也必然会影响到A公司的商业信誉和行业对公司的社会评价。”
鉴于刘某已经将朋友圈发布的上述内容设置为隐私照片,已经事实上停止了对A公司的侵权行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都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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