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能股份:不认定姚振华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
韶能股份3月7日晚间回复交易所关注函,经核查,招商证券及中信协诚的律师认为,姚振华不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不认定姚振华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韶能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股票议案发行对象未包括姚振华,姚振华未以投资者身份签订本次收购的相关认购协议,广东省国资委的批复文件中认购对象为前海人寿及钜盛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报送及披露相关材料均认定前海人寿及钜盛华为收购人并获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因此,招商证券及中信协诚的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前海人寿及钜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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